《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根本违约
字数 817 2025-11-22 14:48:2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根本违约
1. 根本违约的基本概念
根本违约是CISG第25条规定的核心概念,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其构成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 存在违约行为:如不交货、迟延交货、货物不符合同等。
-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违约必须导致对方丧失合同的主要利益,且这种损害可预见于违约方。
2. 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
- 实质性剥夺利益:需判断违约是否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例如,购买圣诞礼物的迟延交货超过节日时间,或机器设备的核心功能缺陷导致无法使用。
- 可预见性: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能合理预见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若损害因特殊需求(如买方未告知货物的特殊用途)导致,可能不构成根本违约。
3.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 守约方权利:可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CISG第49条、第81条)。
- 限制条件:若违约方能证明损害并非其可预见,或违约程度未达到“实质性剥夺利益”,则守约方仅能要求补救(如修理、降价)或部分赔偿。
4. 与一般违约的区分
- 一般违约:守约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补救措施,不能解除合同。
- 根本违约:赋予守约方更广泛的权利,强调违约对合同根基的破坏。例如,轻微货物瑕疵可通过修理解决,但系统性质量缺陷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5. 实践中的争议与案例
- 主观因素影响:法院或仲裁庭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判断“实质性剥夺利益”。例如,在德国某设备进口案中,设备部分零件不合格但可更换,被认定不构成根本违约。
- 补救机会规则:CISG第48条允许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救违约,若守约方未给予机会直接解除合同,可能影响根本违约的成立。
6. 对国际贸易的指导意义
根本违约制度平衡了合同稳定性与公平性,促使双方谨慎履约,避免因轻微违约随意解除合同,同时为严重违约提供救济途径,是CISG促进国际贸易统一规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