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字数 1453 2025-11-22 17:20:50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所享有的解除该项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或约定的特定期限内行使。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则该解除权将归于消灭。该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劳动关系。

第二步:核心法律特征

  1. 法定性:该期限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对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期、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时限等均有规定。
  2. 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权利本身即告消灭。
  3. 起算点明确:期限的起算时间点由法律明确规定,通常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间点相关联。

第三步:主要类型与具体规定
根据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事由不同,行使期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的行使期限: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时,劳动者享有单方即时解除权。法律对此权利的行使未设明确期限,但基于“合理期限”原则,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以避免因长时间不行使而被视为对原合同的默认或导致权利滥用。
  2.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的行使期限: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严重过错(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例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对于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等事由,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实践中通常参照原劳动部规定或司法实践,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五个月内,但具体需结合地方司法文件或裁审意见。
  3. 劳动者预告解除的预告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预告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这里的“三十日”或“三日”是履行预告义务的期限,而非解除权的存续期限。解除权在预告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即已成立并行使,预告期届满后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步: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权利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解除权消灭:权利人丧失以其所知悉的该特定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劳动关系维持: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不得再以已过期限的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3. 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或默示同意:如果权利人在明知解除事由后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继续接受合同履行(如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报酬),可能被视为对原有合同条件的默认或构成权利滥用,其后再行解除可能不被支持。

第五步: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固定证据:权利人应妥善保管能够证明解除事由发生时间以及自己行使权利时间的证据(如通知函、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以备争议时证明行使期限未过。
  2. 及时行动:一旦符合解除条件,应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解除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3. 审查事由:在行使解除权前,务必确认所依据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该事由是否已过行使期限。
  4. 地方差异:对于某些期限(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的期限),部分地区可能有更具体的裁审标准,需关注当地规定。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所享有的解除该项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或约定的特定期限内行使。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则该解除权将归于消灭。该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劳动关系。 第二步:核心法律特征 法定性 :该期限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对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期、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时限等均有规定。 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权利本身即告消灭。 起算点明确 :期限的起算时间点由法律明确规定,通常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间点相关联。 第三步:主要类型与具体规定 根据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事由不同,行使期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的行使期限 :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时,劳动者享有单方即时解除权。法律对此权利的行使未设明确期限,但基于“合理期限”原则,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以避免因长时间不行使而被视为对原合同的默认或导致权利滥用。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的行使期限 :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严重过错(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例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对于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等事由,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实践中通常参照原劳动部规定或司法实践,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五个月 内,但具体需结合地方司法文件或裁审意见。 劳动者预告解除的预告期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预告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这里的“三十日”或“三日”是履行预告义务的期限,而非解除权的存续期限。解除权在预告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即已成立并行使,预告期届满后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步: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权利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解除权消灭 :权利人丧失以其所知悉的该特定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关系维持 :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不得再以已过期限的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或默示同意 :如果权利人在明知解除事由后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继续接受合同履行(如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报酬),可能被视为对原有合同条件的默认或构成权利滥用,其后再行解除可能不被支持。 第五步: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固定证据 :权利人应妥善保管能够证明解除事由发生时间以及自己行使权利时间的证据(如通知函、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以备争议时证明行使期限未过。 及时行动 :一旦符合解除条件,应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解除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审查事由 :在行使解除权前,务必确认所依据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该事由是否已过行使期限。 地方差异 :对于某些期限(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的期限),部分地区可能有更具体的裁审标准,需关注当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