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字数 925 2025-11-22 18:07:54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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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听证中止,是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导致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时,听证机关依法决定暂时停止听证程序,待该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进行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
中止的法定事由
导致听证中止的事由通常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确保中止决定的严肃性和正当性。主要事由包括:-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席:如突发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重要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等。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这些活动需要一定时间,不中止听证将影响事实的查明和当事人的权利。
-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此为兜底条款,由听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但必须是为了保障程序公正所必需,例如关键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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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决定与形式
- 决定主体:中止决定必须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 启动方式: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 形式要求:中止听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听证参加人。决定书中应载明中止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后续程序安排(如恢复听证时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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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法律效果
听证中止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程序暂停:听证程序暂时停止,期间不计入法定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 状态固定:听证过程中的各项状态(如已提交的证据、已进行的程序)在中止期间予以固定和保留。
- 权利义务暂缓:与听证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举证、辩论权)暂停行使,待程序恢复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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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恢复
当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如当事人病愈、新的证据已获取),听证程序应当恢复。恢复听证时,行政机关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加人,并从中止时的程序节点继续向下进行,而非重新开始。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听证终止的区别:听证终止是听证程序的彻底、最终结束,通常因当事人撤回申请、放弃权利或实体问题已解决等事由引起,程序不再恢复。而中止是暂时的、程序性的停顿。
- 与听证延期的区别:听证延期仅是改变原定的听证会召开时间,通常因时间冲突等简单事由引起,不涉及程序的深度暂停。中止则涉及整个程序的暂停,事由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