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共政策保留)
字数 948 2025-11-23 16:25:40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共政策保留)

  1. 基本概念
    公共政策保留,是指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如果执行地法院认为该裁决的承认或执行将违背其本国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法律基本原则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则法院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它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保护执行地国根本利益而设置的一道“安全阀”。

  2. 法律渊源与性质
    这一制度被广泛规定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中。最核心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其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若执行地主管机关认定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的公共政策,可拒绝承认及执行。在中国,该原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其性质是一种最后的、例外的救济手段,而非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的常规理由。

  3. 核心特征:严格限制解释
    为避免该原则被滥用成为保护主义的工具,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限制解释。它并非指一般的法律政策或地方性政策,而是特指涉及国家根本法律秩序、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根本利益的“国际公共政策”或“跨国公共政策”。例如,仅仅违反本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除非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即旨在维护根本的社会公共利益。

  4. 适用的具体情形
    法院在适用公共政策保留时通常极为审慎,常见的情形包括:

    • 违背基本正义原则:如仲裁程序存在根本性的不公正,但又不完全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程序瑕疵(如未获适当通知、无陈述机会等)。
    • 裁决事项不可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根据执行地国法律属于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如刑事案件、家庭身份关系、反垄断(竞争法)争议等。
    • 违背基本道德与善良风俗:裁决的执行将助长欺诈、贿赂、腐败等严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例如,基于行贿合同作出的裁决。
    • 主权与司法权威:裁决命令的行为将损害国家主权或严重干扰司法秩序。
  5. 适用程序与后果
    公共政策保留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抗辩,或由法院在审查时依职权主动查明。法院不会对裁决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理,而是审查裁决的“结果”是否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如果法院认定构成违反公共政策,其法律后果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这意味着该裁决在执行地国境内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共政策保留) 基本概念 公共政策保留,是指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如果执行地法院认为该裁决的承认或执行将违背其本国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法律基本原则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则法院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它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保护执行地国根本利益而设置的一道“安全阀”。 法律渊源与性质 这一制度被广泛规定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中。最核心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其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若执行地主管机关认定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的公共政策,可拒绝承认及执行。在中国,该原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其性质是一种最后的、例外的救济手段,而非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的常规理由。 核心特征:严格限制解释 为避免该原则被滥用成为保护主义的工具,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限制解释。它并非指一般的法律政策或地方性政策,而是特指涉及国家根本法律秩序、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根本利益的“国际公共政策”或“跨国公共政策”。例如,仅仅违反本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除非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即旨在维护根本的社会公共利益。 适用的具体情形 法院在适用公共政策保留时通常极为审慎,常见的情形包括: 违背基本正义原则 :如仲裁程序存在根本性的不公正,但又不完全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程序瑕疵(如未获适当通知、无陈述机会等)。 裁决事项不可仲裁 :裁决所涉争议根据执行地国法律属于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如刑事案件、家庭身份关系、反垄断(竞争法)争议等。 违背基本道德与善良风俗 :裁决的执行将助长欺诈、贿赂、腐败等严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例如,基于行贿合同作出的裁决。 主权与司法权威 :裁决命令的行为将损害国家主权或严重干扰司法秩序。 适用程序与后果 公共政策保留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抗辩,或由法院在审查时依职权主动查明。法院不会对裁决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理,而是审查裁决的“结果”是否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如果法院认定构成违反公共政策,其法律后果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这意味着该裁决在执行地国境内不具备法律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