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抗辩事由
字数 1977 2025-11-23 18:10:30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抗辩事由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抗辩事由,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通知解除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特定的理由和事实,用以对抗或否定对方解除权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从而阻止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发生。简单来说,就是“当一方说要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依据什么正当理由说‘你这个解除不合法或无效,不能解除’”。
第二步:核心法律特征
- 对抗性:该事由的本质是行使一种抗辩权,旨在对抗对方提出的解除主张。
- 法定性或约定性:抗辩事由主要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劳动合同的合法约定。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具有强制性。
- 被动性:抗辩事由的提出,通常发生在对方先行行使解除权之后,是一种被动的防御行为。
- 目的性:其直接目的是阻却解除行为的法律效力,维持劳动合同的存续状态,或者虽不阻却解除但能追究对方违法解除的责任。
第三步:主要类型(基于提出抗辩的主体分类)
抗辩事由根据提出方的不同,可分为劳动者提出的抗辩和用人单位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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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的主要抗辩事由(对抗用人单位的解除):
- 用人单位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抗辩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单位可随时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非因劳动者过错,单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辞退员工,但并未达到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标准和程序。
- 用人单位解除程序违法:例如,在因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程序;或者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未听取意见。
- 用人单位解除受法律特别限制:抗辩劳动者正处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时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这些时期包括: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解除权已丧失:例如,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后,在法定期间内(如因劳动者过错解除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事由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被视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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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的主要抗辩事由(对抗劳动者的解除):
- 劳动者解除未履行法定预告义务: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出的解除(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抗辩,并要求劳动者承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有证据证明)。
- 服务期未满且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而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服务期约定提出抗辩,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劳动者解除不符合即时解除的条件:当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提出解除时,用人单位可以抗辩其并不存在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过错情形(如抗辩其已足额支付工资、已依法缴纳社保等)。
第四步:法律后果
- 抗辩成功:如果抗辩事由成立,则对方的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
-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 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如未提前通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抗辩不成立:如果抗辩事由不成立,则对方的解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
第五步:实践中的关键点
- 举证责任:提出抗辩的一方通常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劳动者主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而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需要提供工资单等证据;单位抗辩称其已支付,也需要提供支付凭证。
- 时效性:抗辩应在法定争议处理时效内(通常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明确性:抗辩理由应当具体、明确,并最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口头抗辩在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