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Évasion de la Loi)
字数 1197 2025-11-23 19:18:40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Évasion de la Loi)

1. 概念界定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选法欺诈”)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与法律关系有关的客观事实(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等),利用冲突规范的指引,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从而选择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的行为。

  • 核心特征
    • 主观故意:当事人以逃避特定法律义务为目的;
    • 行为手段:人为制造连接点(如变更国籍、注册地);
    • 结果: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被排除,替代法律被适用。

2. 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意图:当事人必须有逃避适用某国强制性法律的故意;
  2. 规避行为:通过改变连接点(如婚姻登记地、合同签订地)实现法律选择的变更;
  3.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本国或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禁止性规定);
  4. 结果达成:规避行为实际导致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被适用。

3. 典型案例:鲍富莱蒙案(Bauffremont Case)

  • 背景:19世纪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规避法国禁止离婚的规定,加入德国国籍并在德国离婚后再婚。
  • 法院判决:法国最高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离婚无效。
  • 意义:首次确立法律规避原则,强调当事人不得通过滥用冲突规范破坏国内公共秩序。

4. 法律规避的效力争议

不同国家对法律规避的立场存在分歧:

  • 无效说(大陆法系主流):
    • 认为规避行为违反冲突规范的立法意图,应否定其效力(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
    • 理由:维护法律尊严,防止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架空强制性规范。
  • 有效说(部分普通法系国家):
    • 主张只要行为符合冲突规范的要求,即应承认其合法性(如英国法院早期判例);
    • 理由:冲突规范本身具有中立性,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律。

5. 规避对象: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

  • 强制性规范
    • 包括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法(如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 若被规避的法律仅为任意性规范,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 公共秩序保留的关联
    • 法律规避常与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结合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 区别:公共秩序保留针对外国法的适用结果,法律规避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

6. 当代发展趋势

  • 软化处理:部分国家通过“实质性联系”标准判断规避是否有效(如要求新连接点与案件有真实联系);
  • 国际条约限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项公约(如《结婚仪式公约》)明确禁止通过变更连接点规避实质要件。

7. 中国法的规定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 强制性规定必须直接适用,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外国法排除其适用;
  • 司法解释补充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若当事人虚构连接点规避中国强制性规范,适用中国法(如规避中国外汇管制、婚姻限制等)。

总结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的关键制度,其认定需严格考察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旨在防止冲突规范被滥用,维护法律体系的实质正义。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Évasion de la Loi) 1. 概念界定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选法欺诈”)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与法律关系有关的客观事实(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等),利用冲突规范的指引,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从而选择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的行为。 核心特征 : 主观故意:当事人以逃避特定法律义务为目的; 行为手段:人为制造连接点(如变更国籍、注册地); 结果: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被排除,替代法律被适用。 2. 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观意图 :当事人必须有逃避适用某国强制性法律的故意; 规避行为 :通过改变连接点(如婚姻登记地、合同签订地)实现法律选择的变更; 被规避的法律 :必须是本国或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禁止性规定); 结果达成 :规避行为实际导致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被适用。 3. 典型案例:鲍富莱蒙案(Bauffremont Case) 背景 :19世纪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规避法国禁止离婚的规定,加入德国国籍并在德国离婚后再婚。 法院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离婚无效。 意义 :首次确立法律规避原则,强调当事人不得通过滥用冲突规范破坏国内公共秩序。 4. 法律规避的效力争议 不同国家对法律规避的立场存在分歧: 无效说 (大陆法系主流): 认为规避行为违反冲突规范的立法意图,应否定其效力(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 理由:维护法律尊严,防止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架空强制性规范。 有效说 (部分普通法系国家): 主张只要行为符合冲突规范的要求,即应承认其合法性(如英国法院早期判例); 理由:冲突规范本身具有中立性,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律。 5. 规避对象: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 强制性规范 : 包括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法(如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若被规避的法律仅为任意性规范,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的关联 : 法律规避常与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结合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区别:公共秩序保留针对外国法的适用结果,法律规避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动机。 6. 当代发展趋势 软化处理 :部分国家通过“实质性联系”标准判断规避是否有效(如要求新连接点与案件有真实联系); 国际条约限制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项公约(如《结婚仪式公约》)明确禁止通过变更连接点规避实质要件。 7. 中国法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 强制性规定必须直接适用,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外国法排除其适用; 司法解释补充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若当事人虚构连接点规避中国强制性规范,适用中国法(如规避中国外汇管制、婚姻限制等)。 总结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的关键制度,其认定需严格考察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旨在防止冲突规范被滥用,维护法律体系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