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的语言与翻译)
字数 1447 2025-11-23 21:41:22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的语言与翻译)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程序的最终成果,其语言与翻译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清晰性、可执行性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第一步:仲裁语言的确立
- 基本原则: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语言)是整个仲裁的基础。裁决书原则上应以仲裁语言撰写。
- 确定方式:仲裁语言通常按以下顺序确定:
-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后续书面约定中明确选择的语言为优先。
- 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确定:若当事人无约定,则由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语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语言能力、争议所涉文件的主要语言等)来确定一种或多种仲裁语言。
- 法律效力:一旦确定,仲裁语言即对各方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如有)具有约束力,所有书面陈述、开庭陈述、证据提交及裁决书制作原则上均应使用该语言。
第二步:裁决书语言的确定与要求
- 一般规则:裁决书必须使用确定的仲裁语言制作。这是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裁决内容。
- 多语言仲裁的特殊情况:在极少数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允许使用多种语言。此时,仲裁庭通常会指定一种语言为“主导语言”或“程序语言”,最终的裁决书也必须以该主导语言制作,以确保文本的唯一权威性。
- 核心目标:裁决书语言的确立,核心目标是保证裁决书的准确性和终局性,避免因语言版本不同产生歧义,影响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第三步:裁决书翻译的必要性与情形
翻译并非仲裁裁决作出的必经环节,而是在特定情形下为满足程序或执行要求而产生的衍生需求。主要情形包括:
- 满足仲裁地法律的形式要求:某些国家的仲裁法可能规定,在该国作出的裁决书需附有本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方能进行归档或满足某些形式要求。
- 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翻译需求最常见的情形。当胜诉方需要向一个非仲裁语言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通常要求提交裁决书的该国官方语言译本。
- 法律依据:例如,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申请执行时应提交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以及“公约所用文字的译本”(通常理解为执行地国官方文字的译本)。
- 当事人或相关方的需求: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精通仲裁语言,为便于其充分理解裁决内容并采取后续法律行动,可能会自行安排翻译。
第四步:翻译的程序与认证要求
为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法律和实践对裁决书的翻译有严格规范:
- 翻译主体的资格:翻译工作通常应由:
- 宣誓翻译员:在许多法域,经官方宣誓授权的专业翻译人员,其翻译件具有法定证明力。
- 外交或领事人员:由裁决作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认证的翻译员。
- 执行地法院认可的翻译人员。
- 认证:经翻译的裁决书文本需要经过正式认证,以证明其与原始语言文本内容一致。认证方式包括:
- 翻译员宣誓认证:翻译员在其翻译件上宣誓证明翻译的准确性。
- 官方机构认证:由相关使领馆或公证机构对翻译件进行认证。
- 法律效果:经过适当认证的翻译文本,在执行程序中与裁决书原件具有同等证据效力。但必须明确,裁决的原始语言文本始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唯一正本,翻译件仅为辅助理解或满足程序要求的衍生文件。
总结:仲裁裁决的语言与翻译问题,始于仲裁语言的确定,核心是确保以仲裁语言作出的裁决书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翻译是服务于特定目的(主要是跨境执行)的后置程序,其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关于翻译人员资格和文件认证的规定,以确保程序的严谨和裁决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