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
字数 869 2025-11-09 19:06:07
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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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侵害或妨害时,依法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保护,以恢复其占有状态或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它是物权法中对占有这一事实状态提供的临时性、快速的法律救济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稳定。 -
核心特征
- 独立性:该权利的保护基于占有这一事实本身,而不问占有人是否对占有物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即使是无权占有,在受到侵害时,原则上也能行使此请求权(但来自有权占有人的侵害除外)。
- 暂时性:其功能在于快速恢复占有现状,而非终局性地确定权利归属。最终的权属争议需通过本权(如所有权)之诉解决。
- 行使期限短:根据《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在“自侵占或者妨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期满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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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类型
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包含三种类型:-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占有物被他人侵夺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返还占有物。例如,甲的自行车被丙抢走,甲即可向丙行使此权利。
-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了他人的不法妨害,但尚未失去占有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乙在甲的门前堆放垃圾,阻碍甲的正常通行。
-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虽未被实际侵害或妨害,但存在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该危险。例如,丁的房屋年久失修,有倒塌并毁损邻人戊停放车辆的危险,戊可行使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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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要途径是向法院提起“占有保护之诉”。该诉讼程序相对简易,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占有人是否在事实上有占有状态,以及该占有是否受到了侵害、妨害或存在危险,而不对占有背后是否有真实权利进行深入审理。这体现了其迅速平息争端、恢复秩序的制度目的。 -
与本权保护的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如所有权)请求权是两套并行的救济体系。权利人(如物主)既可以基于本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基于占有事实提起诉讼。两者可分别行使,也可合并行使。占有保护之诉的判决不影响后续就实体权利归属进行审理的本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