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能力
字数 1226 2025-11-24 05:33:46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能力
第一步:概念界定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能力,是指某一材料或信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被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程序中采纳的资格。它解决的是“什么能作为证据”的问题,而非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即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才能进入核定程序,成为税务机关认定课税事实的基础。
第二步:核心特征
证据能力具备三个核心特征:
-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课税事实(如收入金额、成本费用、交易性质等)存在逻辑上的关联,能够帮助证明或反驳该事实。
-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和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偷拍、偷录、胁迫、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 法定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境外形成的公证文书需经认证,外文书证需附中文译本等。
第三步:与“证明力”的区分
这是理解证据能力的关键。证据能力是证据的“入场券”,是定性问题;证明力是证据的“说服力”,是定量问题。
- 证据能力:判断标准是“是与非”(是否相关、是否合法)。例如,一份通过黑客手段窃取的企业财务数据,即使内容真实,也因获取方式违法而不具备证据能力,根本不能被采纳。
- 证明力:判断标准是“强与弱”。例如,一份合规的购销合同与一份与之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两者都具备证据能力,但后者在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和金额准确性方面的证明力通常更强。
第四步:具体证据类型的审查
在税收核定中,不同类型的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据能力审查要点:
- 书证:如合同、发票、账簿。需审查其真实性(是否为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完整性(是否被篡改)以及与纳税事项的关联性。
- 物证:如存货、固定资产。需通过盘点、查验等方式固定其存在和状态,并建立其与纳税主体的权属关系。
-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账套。需审查其来源、生成机制是否可靠,有无被修改,必要时需进行电子数据鉴定以确保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 证人证言:需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的稳定性及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单一、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
- 鉴定意见: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需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及结论的科学性。
第五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证据能力规则的核心应用。在税收核定中,如果证据的取得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商业秘密)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证据应被排除,不能作为核定税额的依据。这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第六步:实践意义
确立证据能力规则,对税收核定具有重要意义:
- 对税务机关:要求其调查取证必须合法、合规,限制了权力的滥用,确保了核定结论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证据基础之上。
- 对纳税人:提供了程序性保障,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采用的非法证据提出异议,主张其不具备证据能力,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争议解决:在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证据能力是审查的重点。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