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
字数 1312 2025-11-09 19:42:48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

第一步:仲裁员的基本定义与核心角色
仲裁员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选定或由指定机构指定的,负责审理并裁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独立中立人士。其核心角色是替代国家法院的法官,行使私人裁判权。仲裁员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一个仲裁庭通常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组成。

第二步: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对仲裁员的资格通常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普遍遵循以下几个核心要求:

  1. 法律资格与专业能力:通常不强制要求具备特定国家的律师资格,但必须拥有处理争议所涉及领域(如国际贸易、海事、工程建设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独立性与公正性: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员必须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任命前有义务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当事人可以基于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
  3.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特定资格(如必须是特定领域的专家、必须精通某种语言等)。

第三步:仲裁员的指定程序
指定程序是启动仲裁的关键步骤,常见方式如下:

  1. 当事人合意指定:在三人仲裁庭中,通常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这两位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推选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2. 指定机构指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或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其仲裁员,或已指定的两位仲裁员无法共同推选出首席仲裁员,则应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ICC)或其他的指定机构(如常设仲裁法院PCA)代为指定。
  3. “名单法”:有些仲裁规则会采用此方法,即机构向双方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双方从中剔除不愿接受的人选并对余下人选排序,机构再根据排序情况指定。

第四步:仲裁员的权力与职责
一旦接受指定,仲裁员便拥有广泛的权力并承担相应职责:

  • 权力
    • 程序管理权:决定仲裁地进行、语言、证据规则、审理方式等。
    • 事实认定权: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书状和证据。
    • 裁决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裁决。
    • 作出临时措施权:根据仲裁规则和适用法,可以下达保全财产或证据的临时命令。
  • 职责
    • 勤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推进程序并作出裁决,不得无故拖延。
    • 保密义务:对仲裁程序内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 公平审理义务: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其有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五步:对仲裁员的挑战与替换

  • 挑战(回避):当事人若对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产生有根据的怀疑,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由机构或法院作出。
  • 替换:除因回避成功外,仲裁员也可能因死亡、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或当事人共同要求而被替换。替换后,通常需要重新进行已经完成的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六步: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为保障仲裁员能够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裁决,国际主流实践是给予仲裁员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仲裁员通常不对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或裁决内容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种豁免不是绝对的,如果仲裁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则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 第一步:仲裁员的基本定义与核心角色 仲裁员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选定或由指定机构指定的,负责审理并裁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独立中立人士。其核心角色是替代国家法院的法官,行使私人裁判权。仲裁员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一个仲裁庭通常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组成。 第二步: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对仲裁员的资格通常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普遍遵循以下几个核心要求: 法律资格与专业能力 :通常不强制要求具备特定国家的律师资格,但必须拥有处理争议所涉及领域(如国际贸易、海事、工程建设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独立性与公正性 :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员必须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任命前有义务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当事人可以基于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特定资格(如必须是特定领域的专家、必须精通某种语言等)。 第三步:仲裁员的指定程序 指定程序是启动仲裁的关键步骤,常见方式如下: 当事人合意指定 :在三人仲裁庭中,通常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这两位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推选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指定机构指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或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其仲裁员,或已指定的两位仲裁员无法共同推选出首席仲裁员,则应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ICC)或其他的指定机构(如常设仲裁法院PCA)代为指定。 “名单法” :有些仲裁规则会采用此方法,即机构向双方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双方从中剔除不愿接受的人选并对余下人选排序,机构再根据排序情况指定。 第四步:仲裁员的权力与职责 一旦接受指定,仲裁员便拥有广泛的权力并承担相应职责: 权力 : 程序管理权 :决定仲裁地进行、语言、证据规则、审理方式等。 事实认定权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书状和证据。 裁决权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裁决。 作出临时措施权 :根据仲裁规则和适用法,可以下达保全财产或证据的临时命令。 职责 : 勤勉义务 :在合理时间内推进程序并作出裁决,不得无故拖延。 保密义务 :对仲裁程序内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公平审理义务 :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其有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五步:对仲裁员的挑战与替换 挑战(回避) :当事人若对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产生有根据的怀疑,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由机构或法院作出。 替换 :除因回避成功外,仲裁员也可能因死亡、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或当事人共同要求而被替换。替换后,通常需要重新进行已经完成的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六步: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为保障仲裁员能够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裁决,国际主流实践是给予仲裁员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仲裁员通常不对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或裁决内容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种豁免不是绝对的,如果仲裁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则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