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操纵市场”
字数 1797 2025-11-24 09:12:41
证券法中的“操纵市场”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定义
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人为干预或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交易量,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和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破坏。法律禁止操纵市场,核心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能够真实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第二步:操纵市场的主要行为模式(法律规制的具体表现)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操纵市场的行为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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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交易操纵(或称“洗售交易”):
- 行为方式:行为人(通常是资金大户)在短时间内,通过连续高价买入或连续低价卖出某种证券,制造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证券供求关系的判断,从而诱使他人跟进买卖。
- 核心特征:行为人的买卖行为本身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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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交易操纵(或称“对倒”):
- 行为方式:行为人与他人串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上,进行相互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证券交易。例如,A和B账户之间反复买卖同一只股票,但资金和股票的所有权实质上并未发生改变。
- 核心特征:交易的合谋性和虚假性,人为制造了虚假的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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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买自卖操纵(或称“冲洗买卖”):
- 行为方式:行为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这实际上是约定交易操纵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操纵主体是同一人。
- 核心特征:证券的最终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纯粹是为了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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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惑交易操纵:
- 行为方式:行为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例如,散布上市公司即将重组的虚假利好消息,趁机高价卖出股票。
- 核心特征:信息欺诈与交易行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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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帽子交易操纵:
- 行为方式: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事先买入某证券,然后通过公开发布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鼓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待证券价格上升后,再抢先卖出牟利。
- 核心特征:利用了职务或身份的公信力与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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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操纵:
- 行为方式:行为人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大量证券,随后又迅速撤销申报,意图影响其他投资者对市场供求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从而为自身真实意图的交易创造有利条件。
- 核心特征:申报行为的非真实性,其目的不是为了成交,而是为了误导市场。
第三步:操纵市场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操纵市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包括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扭曲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不构成操纵市场。
- 客观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或多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如上一步所列)。
- 结果/影响要件: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了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最终未能成功获利,但只要行为具有影响市场的可能性或已产生一定影响,就可能构成违法。
第四步:操纵市场的法律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 行政责任: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民事责任:因操纵市场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投资损失。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步:总结与意义
理解“操纵市场”的关键在于认识到其欺骗性和危害性。它不像内幕交易那样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而是通过主动制造虚假的市场信号来欺骗市场。监管机构通过严厉查处操纵市场行为,旨在维护市场的“定价之锚”,确保资源配置的效率,重建和巩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