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字数 650 2025-11-24 09:43:59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一、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舍弃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表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行为;诉讼请求的认诺指被告向法院表示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成立的行为。二者均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形态,对诉讼程序产生直接约束力。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实施
  2. 时间要件:须在诉讼系属后、判决宣告前作出
  3. 形式要件: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诉法院明确表示
  4. 内容要件:舍弃须针对自身诉讼请求,认诺须针对对方诉讼请求,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程序规则

  1. 意思表示审查:法院需审查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效力认定:经法院确认后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既判力
  3. 范围限制: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公益诉讼等不适用认诺规则
  4. 记录要求:口头表示应记入庭审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法律效果

  1. 程序终结:全部舍弃或认诺导致诉讼因缺乏争议而终结
  2. 既判力范围:部分舍弃/认诺的请求事项产生实质确定力
  3. 费用承担:通常由舍弃方或认诺方承担诉讼费用
  4. 执行依据:认诺笔录可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附条件认诺:若附加违法或不可能条件,认诺无效
  2. 部分认诺:对剩余请求部分继续审理
  3. 共同诉讼:须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不同效力范围
  4. 第三人撤销之诉: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认诺协议可被提起撤销之诉

六、制度价值

  1. 体现处分权主义对诉讼程序的约束作用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少讼累
  3. 维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4. 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一、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舍弃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表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行为;诉讼请求的认诺指被告向法院表示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成立的行为。二者均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形态,对诉讼程序产生直接约束力。 二、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实施 时间要件:须在诉讼系属后、判决宣告前作出 形式要件: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诉法院明确表示 内容要件:舍弃须针对自身诉讼请求,认诺须针对对方诉讼请求,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程序规则 意思表示审查:法院需审查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效力认定:经法院确认后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既判力 范围限制: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公益诉讼等不适用认诺规则 记录要求:口头表示应记入庭审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法律效果 程序终结:全部舍弃或认诺导致诉讼因缺乏争议而终结 既判力范围:部分舍弃/认诺的请求事项产生实质确定力 费用承担:通常由舍弃方或认诺方承担诉讼费用 执行依据:认诺笔录可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五、特殊情形处理 附条件认诺:若附加违法或不可能条件,认诺无效 部分认诺:对剩余请求部分继续审理 共同诉讼:须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不同效力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认诺协议可被提起撤销之诉 六、制度价值 体现处分权主义对诉讼程序的约束作用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少讼累 维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