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司法确认”制度
字数 1712 2025-11-24 10:10:24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司法确认”制度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内涵
“资源保护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经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或其他法定主体调解达成的资源保护相关协议,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资源保护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确认后,该协议或决定即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司法程序。
其核心内涵在于:
- 非诉程序:它并非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程序,而是对已存在的协议或决定进行效力确认与强化的程序。
- 桥梁作用:它连接了行政调解、行政决定与司法强制执行,将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司法权威相结合。
- 效率价值:旨在快速、低成本地固定资源保护成果,避免因一方反悔而重新启动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资源与环境。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目的
该制度的设立,主要针对资源保护实践中面临的以下难题:
- 协议执行力不足:在资源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纠纷中,当事人虽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仅具合同性质,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仍需提起诉讼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过程漫长,可能导致污染扩大或生态修复延误。
- 行政决定执行受阻:部分资源保护行政决定(如责令修复生态)需要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手段有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需满足严格条件和期限。“司法确认”为特定情形下强化执行效力提供了路径。
- 促进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对抗方式解决资源纠纷,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其“定纷止争”的终局性,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
因此,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赋予符合条件的资源保护协议或决定以强制执行力,提升资源保护法律措施的实效性和威慑力。
第三步:适用范围与对象
并非所有资源保护协议或决定都可申请司法确认,其适用有明确范围:
- 可申请确认的文书类型:
- 调解协议:主要指由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就资源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资源开发利用纠纷等达成的调解协议。
- 特定行政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资源修复、赔偿等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实践中,我国目前主要适用于调解协议的确认,对行政决定的确认有更严格的限制)。
- 涉及的资源类型:可涵盖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植物等各类自然资源及其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 申请主体:通常由协议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步: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流程
程序严谨是保障制度公正性的关键,主要步骤包括:
- 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法定期间内(如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协议文本或行政决定书、证明材料等。
- 立案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 实质审查:法院对申请确认的协议或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包括:
- 自愿性:协议是否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有无欺诈、胁迫情形。
- 合法性: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明确性:权利义务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备可执行性。
- 裁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或决定有效;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 效力与执行:确认有效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步:制度的意义与在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地位
“资源保护司法确认”制度的意义重大:
- 提升保护效率:打通了资源保护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了快审快执,尤其适用于需要及时制止侵害、进行修复的场景。
- 强化法律权威:司法确认将行政调解或决定的效力提升至司法层面,显著增强了其严肃性和威慑力。
- 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它与诉讼、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等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的资源保护法律责任追究与履行机制。
在资源保护法体系中,该制度是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的重要纽带,是落实“损害担责、恢复为主”原则的程序性创新,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资源环境领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