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会”
字数 1159 2025-11-24 10:20:56
行政处罚的“听证会”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行政处罚的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申请,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取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准司法程序。其核心性质是事前救济和程序正当,旨在通过公开、抗辩式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第二步:启动条件(适用范围)
听证会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其启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 处罚种类法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必须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处罚。
-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必须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主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才能启动。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召开。
- 在决定作出前:听证必须在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举行。
第三步:核心程序步骤
一次完整的听证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告知与申请: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
- 受理与通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如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等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
- 举行听证:
- 核对与回避:主持人核对参会人员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调查阶段: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处罚建议。
- 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可以相互辩论。
- 最后陈述: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笔录需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该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法律效力与“案卷排他性原则”
听证会的核心效力体现在“案卷排他性原则”上。这意味着:
- 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必须依据听证笔录中记载并经质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 凡是未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确保了听证不是“走过场”,而是真正能影响实体决定的程序。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陈述和申辩权”的区别: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行使的、相对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辩解权利。而听证会是一种更为正式、复杂、抗辩式的程序,是陈述和申辩权的最高表现形式。
- 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听证是事前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救济程序。而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事后的,向上一级机关或法院寻求的救济途径。听证旨在预防错误决定产生,复议和诉讼旨在纠正已产生的错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