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字数 1187 2025-11-09 19:53:11
知识产权法词条讲解: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步:概念与保护对象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指育种者对其培育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对象为“植物新品种”,需同时满足五个法定条件:
- 新颖性: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商业化销售,或经育种者同意销售未超过规定期限。
- 特异性:该品种至少有一个明显特征区别于申请时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
- 一致性:品种经过繁殖后,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特性保持一致。
- 稳定性: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征特性保持不变。
- 适当名称:品种应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已有品种名称相区别。
第二步:权利内容与归属
育种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
- 生产权:许可是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 销售权:许可是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 使用权:许可是禁止他人将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 名称标记权:在销售该品种时,有权使用其注册名称。
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谁育种,谁享有”,具体情形包括:
- 个人独立完成的,权利归个人。
-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育种,权利归该单位。
- 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的,权利归属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归受托方或合作方共同所有。
第三步:获取权利的法定程序
获取植物新品种权需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核心步骤为:
- 申请:育种者向审批机关(在中国为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品种照片等。
- 受理与初步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实质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DUS测试(栽培鉴定测试),以确认其是否具备授权条件。
- 授权公告:经实质审查合格的,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步: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为平衡育种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设定了限制:
- 权利用尽:经育种者许可售出的繁殖材料,他人再次进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
- 农民特权:允许农民为自繁自用而留种,无需经过育种者许可。
- 科研例外: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或其他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
- 强制许可:在符合公共利益或防止权利滥用等法定条件下,审批机关可依法强制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
第五步:侵权与法律救济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实施受保护品种的繁殖行为,即构成侵权。救济途径包括:
- 行政救济: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
- 司法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可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赔偿数额可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