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的解释循环
第一步:解释循环的基本概念
解释循环最初是哲学诠释学概念,指理解过程中部分与整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在法律领域,此概念描述宪法规范与法律体系在解释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对单个宪法规范的理解,依赖于对整个法律体系(包括部门法)的把握;反之,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又需以对具体宪法规范的理解为基础。二者构成一种螺旋式上升的认知过程。
第二步:宪法解释中对法律体系的参照
当解释一个抽象的宪法规范(如“人格尊严”)时,解释者必须参考已由部门法具体化的制度。例如,理解宪法中“人格尊严”的内涵,需参照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刑法中的侮辱罪条款、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人格尊严”在现行法秩序中的具体映像,为宪法解释提供了实质内容与判断基准,避免解释沦为纯粹的主观臆断。
第三步:法律解释中对宪法规范的依归
当解释普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与价值。例如,法院在适用合同法具体条款时,若发现某格式条款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需依据宪法中的“公平原则”或“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条款,对合同法条款作合宪性解释,排除明显不公的适用结果。此过程使法律解释不断向宪法价值靠拢,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
第四步:循环的动态性与历史维度
解释循环非一次性活动,而是持续的动态过程。社会变迁会催生新的部门法(如数据安全法),这些新法为宪法注入新的理解(如将“数字人权”纳入基本权利范畴)。同时,宪法理论的更新(如对“平等权”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的理解)也会指导后续立法修订。这种互动使宪法与法律体系在历史演进中相互调适、共同发展。
第五步:解释循环的规范意义与界限
解释循环具有重要功能:它既防止宪法解释脱离法律实践成为空谈,也避免法律解释偏离宪法价值陷入混乱。但其运作需受约束:宪法解释具有最终权威,法律体系的参照不能推翻宪法明文规定;同时,合宪性解释不能扭曲法律条文的核心含义,否则需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