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
字数 1343 2025-11-24 13:34:03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
第一步:和解程序的基本概念与设立目的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决定的过程中,就核定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的复杂涉税事项,与纳税人通过协商、相互让步的方式达成协议,从而终结核定程序的一种非强制性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目的在于,在恪守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有效解决因事实难以查清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而导致的行政争议。
第二步: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税收核定事项都可适用和解程序,其启动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
- 事实或法律状态不明确:这是适用和解的根本前提。例如,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难以准确评估、某项费用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存在争议、境外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等,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完全确凿的认定。
- 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明:税务机关已经运用了职权范围内的常规调查方法(如询问、调取账簿、实地检查等),但依然无法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 达成和解符合税收公共利益:和解结果不能明显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相比于无休止的调查或后续漫长的复议、诉讼,通过和解能更高效地确定应纳税额,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步:和解程序的核心原则
在和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公正性:
- 合法性原则(或称“合目的性裁量”):和解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目标是为了实现法定的税收征收目的,而非无原则地妥协。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在税法规定的裁量空间内。
- 平等协商原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协商主体。和解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违反诚信原则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被撤销。
第四步:和解程序的具体流程
一个典型的和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动议提出:通常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在核定程序中发现符合和解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和解建议。
- 评估与审查:收到动议的一方需对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查是否满足适用条件。
- 协商谈判:双方指定代表就和解的具体内容(如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支付方式等)进行谈判。整个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
- 达成协议: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税收和解协议》。协议应明确争议事项、和解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
- 协议审批:为确保合规,和解协议通常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内部特定层级(如局长或专门的委员会)的批准。
- 协议履行与效力: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税务机关将依据协议内容作出最终的税收核定决定。纳税人履行协议后,就协议所涉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除非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第五步: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救济
税收和解协议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 确定力:协议解决了特定涉税争议,确定了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启动调查并作出不利核定。
- 执行力:协议可作为税收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纳税人不履行协议,税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若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等情形,利益受损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协议,并回归到常规的税收核定或争议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