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受
字数 770 2025-11-24 15:46:41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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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诉讼承受,亦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事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接替原当事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新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发生原因
诉讼承受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自愿,而是源于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转移。主要情形包括:- 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将作为当事人继续诉讼。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分立后,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 法人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由其清算组织接管并承担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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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诉讼承受一旦发生,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的变更而重新开始,而是从中断处继续。
- 原诉讼行为有效:原当事人在诉讼中已实施的所有有效行为(如陈述、自认、举证、质证)对新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新当事人承受全部地位:承受人取得原当事人的全部诉讼地位,享有其权利(如上诉权),也承担其义务(如履行判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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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此处的“诉讼承担”特指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诉讼。它与“诉讼承受”概念高度重合,常被视为同义词。在学理上,有观点对二者进行细微区分,但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多通用。
- 与诉讼担当的区别:诉讼担当是第三人为了他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破产管理人为破产企业诉讼)。诉讼承受则是第三人因承继实体权利义务而直接成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诉讼。
- 与当事人变更的区别:当事人变更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诉讼承受是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法定、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