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不可抗力
字数 1303 2025-11-24 17:21:46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不可抗力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不可抗力,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按照原定意愿或法定程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此处的“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核心在于“三不”特征: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定位
该词条所描述的情形,并非创设了一种新的独立的解除权,而是对行使既有解除权(无论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时遇到的一种特殊障碍的界定。它属于解除权行使障碍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导致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中止或相关违约责任的免除,而非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第三步:构成要件
要构成影响解除权行使的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客观性: 事件必须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而非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或怠于行使权利。
- 不可预见性: 事件的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解除权产生时,是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的。
- 不可避免性与不可克服性: 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当事人尽到最大谨慎和努力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例如,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政府颁布的强制性管制措施(如疫情封控)等,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发出或接收解除通知。
第四步:主要法律效果
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解除权行使时,会产生以下具体法律后果:
- 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中止: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预告期、除斥期间)暂停计算。待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这保障了当事人不会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丧失解除权。
- 迟延或未能通知的免责: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方可以免除因未提前通知而产生的责任(例如,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
- 不构成违约: 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权行使方式、时间等不符合常规要求,不视为解除权滥用或违法解除。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劳动合同的履行障碍”中的不可抗力区分: 后者指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本身无法履行(如工厂被毁),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终止。而本词条特指不可抗力影响的是“解除权”这一形成权的行使过程,合同本身可能仍处于可履行状态。
- 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障碍”的关系: 后者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涵盖了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各种障碍(如相对方下落不明等)。不可抗力是其中法定免责事由最充分、最典型的一种。
第六步:实践中的举证责任
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权行使受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该事件与无法正常行使解除权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件持续的起止时间。证据可包括政府公告、新闻报道、交通管制证明、医疗证明等具有公信力的材料。
第七步:总结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不可抗力”是法律为平衡公平原则与合同稳定性原则而设置的特殊规则。它确保在遭遇极端异常情况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解除权)不因程序上的暂时困难而丧失,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但主张该事由的一方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