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职权调查原则
字数 1042 2025-11-24 17:42:39
税收核定中的职权调查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税收核定中的职权调查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决定时,应依职权主动、全面、客观地调查一切对核定具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而不仅仅依赖于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该原则强调税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动角色和调查责任。
第二步:核心内涵与法律基础
- 主动性:税务机关不能消极等待纳税人提交资料,而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查明课税事实。例如,当发现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应主动调查其银行流水、资产变动等情况。
- 全面性:调查范围应涵盖所有与课税相关的事实,包括对纳税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形。税务机关不能仅收集不利于纳税人的证据,而忽略有利于纳税人的证据。
- 客观性:调查过程必须公正无私,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
- 法律基础:该原则是行政法上职权调查主义在税法领域的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税收的公益性。确保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和公平课税,需要赋予税务机关强大的调查权能。许多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或行政程序法中均有体现。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关系:职权调查原则并非免除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如记账、保存凭证、如实申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纳税人的协力义务为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了基础和线索;而当纳税人未尽协力义务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时,税务机关的职权调查责任不仅不能免除,反而可能更需要深入行使,并可能依法采用核定征收等方法。
- 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税务诉讼中,通常由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的合法性(包括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职权调查原则正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证明责任的前提和保障。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其调查活动来收集足够证据,以支持其核定结论。
第四步:具体体现与行使界限
- 调查手段:税务机关可依法运用多种调查手段,如要求提供资料、询问、检查经营场所和货物、查询存款账户、实施税务稽查等。
- 行使界限(限制):职权调查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
- 合法性界限: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例如出示检查证、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等。
- 比例原则:调查措施必须与调查目的相称,不得过度干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不得滥用职权:调查目的必须是为了查明课税事实,而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目的。
第五步: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未能遵循职权调查原则,例如,应当调查的重要事实未予调查,或调查过程明显不客观、不全面,导致税收核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错误或主要证据不足,则该核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能被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