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
字数 1453 2025-11-24 20:20:18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特征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对于因事实关系或法律状态不明确,难以查明或调查成本过巨的事项,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与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从而缔结行政契约,以解决税收争议或不确定状态的程序。其基本特征包括:

  1. 双方性:和解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共同参与的行为,而非税务机关的单方决定。
  2. 合意性:和解协议的达成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相互让步。
  3. 目的特定性:旨在解决税收核定中因事实或法律状态不明而产生的疑难问题,提升行政效率。
  4. 补充性:和解并非首选程序,仅在通过常规调查手段难以或不能查明事实时方可适用。

第二步:适用前提与条件
并非所有税收争议都适用和解程序。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定前提条件:

  1. 存在事实或法律状态不明:这是启动和解的根本原因。例如,对某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等关键事实,或对某项新兴业务的税法适用存在争议,通过现有证据和调查手段难以形成确凿无疑的结论。
  2. 不明状态无法排除或排除成本过高:税务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职权调查义务,但确实无法完全查明,或者若要彻底查明需要耗费与预期税收利益明显不相称的巨额行政成本。
  3. 和解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通过和解能够明确纳税义务,实现税款征收,且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公共利益。
  4. 双方相互让步:和解要求双方都做出妥协。纳税人可能放弃部分主张,税务机关也可能在法定幅度内对计税依据或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步:程序步骤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动议:可以由纳税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条件时提议。
  2. 审查与评估:税务机关对是否满足和解的法定前提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评估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 协商谈判: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焦点进行协商,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和相互让步的空间。
  4. 达成协议: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税收和解协议。协议需明确和解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具体内容(如确定的应纳税额)、法律后果等。
  5. 协议生效与履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纳税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步:法律效力与限制
和解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相应限制:

  1. 拘束力:协议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均有拘束力。税务机关不得就协议已解决的事项对纳税人作出更为不利的核定,纳税人亦应遵守协议内容。
  2. 确定性:和解程序旨在终结不确定性。除非法定例外情况(如发现一方欺诈、胁迫或协议内容违法),否则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协议。
  3. 合法性限制:和解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和解不能用于创设或免除法律未规定的纳税义务,其让步必须在税法授权的裁量空间内进行。
  4. 非普遍适用:和解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困难的情形,而对于纯粹的法律解释问题,原则上不应通过和解改变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五步:价值与意义
税收核定中引入和解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1. 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陷入耗时费力的长期调查和诉讼,快速定纷止争,降低征纳双方的合规成本。
  2. 体现税收合作信赖:建立在征纳双方互信基础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3. 实现个案公正:在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或事实难以完全还原时,通过协商寻求一个为双方都能接受的、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4. 适应复杂经济现实: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和商业模式,和解程序为处理新型、疑难的税收问题提供了灵活的工具。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特征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对于因事实关系或法律状态不明确,难以查明或调查成本过巨的事项,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与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从而缔结行政契约,以解决税收争议或不确定状态的程序。其基本特征包括: 双方性 :和解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共同参与的行为,而非税务机关的单方决定。 合意性 :和解协议的达成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相互让步。 目的特定性 :旨在解决税收核定中因事实或法律状态不明而产生的疑难问题,提升行政效率。 补充性 :和解并非首选程序,仅在通过常规调查手段难以或不能查明事实时方可适用。 第二步:适用前提与条件 并非所有税收争议都适用和解程序。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定前提条件: 存在事实或法律状态不明 :这是启动和解的根本原因。例如,对某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等关键事实,或对某项新兴业务的税法适用存在争议,通过现有证据和调查手段难以形成确凿无疑的结论。 不明状态无法排除或排除成本过高 :税务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职权调查义务,但确实无法完全查明,或者若要彻底查明需要耗费与预期税收利益明显不相称的巨额行政成本。 和解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 :通过和解能够明确纳税义务,实现税款征收,且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公共利益。 双方相互让步 :和解要求双方都做出妥协。纳税人可能放弃部分主张,税务机关也可能在法定幅度内对计税依据或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步:程序步骤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动议 :可以由纳税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条件时提议。 审查与评估 :税务机关对是否满足和解的法定前提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评估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协商谈判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焦点进行协商,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和相互让步的空间。 达成协议 :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税收和解协议。协议需明确和解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具体内容(如确定的应纳税额)、法律后果等。 协议生效与履行 :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纳税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步:法律效力与限制 和解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相应限制: 拘束力 :协议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均有拘束力。税务机关不得就协议已解决的事项对纳税人作出更为不利的核定,纳税人亦应遵守协议内容。 确定性 :和解程序旨在终结不确定性。除非法定例外情况(如发现一方欺诈、胁迫或协议内容违法),否则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协议。 合法性限制 :和解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和解不能用于创设或免除法律未规定的纳税义务,其让步必须在税法授权的裁量空间内进行。 非普遍适用 :和解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困难的情形,而对于纯粹的法律解释问题,原则上不应通过和解改变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五步:价值与意义 税收核定中引入和解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提高行政效率 :避免陷入耗时费力的长期调查和诉讼,快速定纷止争,降低征纳双方的合规成本。 体现税收合作信赖 :建立在征纳双方互信基础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实现个案公正 :在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或事实难以完全还原时,通过协商寻求一个为双方都能接受的、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适应复杂经济现实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和商业模式,和解程序为处理新型、疑难的税收问题提供了灵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