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字数 1040 2025-11-24 20:25:33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第一步: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说服力,仲裁庭才能予以采信并认定该主张成立。简单来说,就是证据需要“多有力”才能让仲裁员内心确信。

第二步:劳动争议仲裁中通用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仲裁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确信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它不是一个要求达到100%确定的数学标准,而是一个“极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需要非常明显”的标准。

第三步:“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具体应用
仲裁庭在适用此标准时,会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更完整、更可靠、更具说服力。

  • 例如,在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供了有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加班审批单复印件。公司否认,但无法提供原始的考勤记录和加班审批记录。此时,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虽然只是复印件,但结合公司无法提供本应由其保管的原件这一事实,仲裁庭就可能认为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的“盖然性”较高,从而支持其请求。

第四步:特定情形下的证明标准调整
虽然“高度盖然性”是通用标准,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中,证明标准会有所调整,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的悬殊。

  • 降低证明标准: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引发的争议中,由于相关证据(如规章制度、考核记录、违纪证明等)大多由用人单位掌握,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初步证明要求会降低,劳动者只需提供基础线索(如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被辞退的通知等),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其证明标准要求很高,近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提高证明标准: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利益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诈骗、恶意侵占等行为),仲裁庭可能会适用更接近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第五步:仲裁庭的自由心证
最终,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一过程被称为“自由心证”。这意味着证明标准并非一个僵化的数学公式,而是仲裁员基于全案证据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第一步: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说服力,仲裁庭才能予以采信并认定该主张成立。简单来说,就是证据需要“多有力”才能让仲裁员内心确信。 第二步:劳动争议仲裁中通用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仲裁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确信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它不是一个要求达到100%确定的数学标准,而是一个“极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需要非常明显”的标准。 第三步:“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具体应用 仲裁庭在适用此标准时,会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更完整、更可靠、更具说服力。 例如,在加班费争议中 :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供了有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加班审批单复印件。公司否认,但无法提供原始的考勤记录和加班审批记录。此时,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虽然只是复印件,但结合公司无法提供本应由其保管的原件这一事实,仲裁庭就可能认为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的“盖然性”较高,从而支持其请求。 第四步:特定情形下的证明标准调整 虽然“高度盖然性”是通用标准,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中,证明标准会有所调整,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的悬殊。 降低证明标准 :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引发的争议中,由于相关证据(如规章制度、考核记录、违纪证明等)大多由用人单位掌握,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初步证明要求会降低,劳动者只需提供基础线索(如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被辞退的通知等),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其证明标准要求很高,近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提高证明标准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利益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诈骗、恶意侵占等行为),仲裁庭可能会适用更接近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第五步:仲裁庭的自由心证 最终,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一过程被称为“自由心证”。这意味着证明标准并非一个僵化的数学公式,而是仲裁员基于全案证据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