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存管”
字数 924 2025-11-24 22:21:53

证券法中的“证券存管”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集中保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并提供相关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其核心是解决证券实物交割和分散持有带来的低效与风险问题,实现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保管。

第二步:存管关系的法律结构

  1. 双层托管体系:中国采用“中央存管+券商托管”模式。
    • 中央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的中央存管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集中存管服务。
    • 券商托管: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证券托管、交易结算、权益分派等服务。
  2. 法律关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是托管合同关系;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机构是存管合同关系。投资者不直接与中央存管机构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步:存管的核心功能与运作机制

  1. 证券集中保管:将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存入”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簿记形式记录权属,避免实物证券的流转和毁损风险。
  2. 非交易过户处理:处理因继承、赠与、司法扣划等非交易行为引起的证券过户。
  3. 权益维护
    • 派发红利: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将现金红利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 送转股:根据方案,将送股或转增股份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
    • 配股权:记录配股权,并处理投资者行权后的股份登记。
  4. 担保品管理:在融资融券等业务中,将投资者证券作为担保品进行存管和盯市。

第四步:存管制度的关键法律原则

  1. 登记确权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电子记录是证券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持有证券即享有对应权利,无需持有实物凭证。
  2. 混同存管与分别记账原则:中央存管机构可以将不同托管券商交存的同种证券混合保管(混同存管),但必须为每个托管券商和每个投资者分别建立明细账户,确保权属清晰(分别记账)。
  3. 破产隔离原则:存管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资产,不属于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即使服务机构破产,投资者的证券资产也不会被用于清偿其债务,从而保障了资产安全。

第五步:存管制度在证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证券存管是现代证券交易体系的基石。它通过中央化、电子化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证券交易和结算的效率,降低了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是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

证券法中的“证券存管”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集中保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并提供相关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其核心是解决证券实物交割和分散持有带来的低效与风险问题,实现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保管。 第二步:存管关系的法律结构 双层托管体系 :中国采用“中央存管+券商托管”模式。 中央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的中央存管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集中存管服务。 券商托管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证券托管、交易结算、权益分派等服务。 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是托管合同关系;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机构是存管合同关系。投资者不直接与中央存管机构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步:存管的核心功能与运作机制 证券集中保管 :将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存入”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簿记形式记录权属,避免实物证券的流转和毁损风险。 非交易过户处理 :处理因继承、赠与、司法扣划等非交易行为引起的证券过户。 权益维护 : 派发红利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将现金红利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送转股 :根据方案,将送股或转增股份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 配股权 :记录配股权,并处理投资者行权后的股份登记。 担保品管理 :在融资融券等业务中,将投资者证券作为担保品进行存管和盯市。 第四步:存管制度的关键法律原则 登记确权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电子记录是证券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持有证券即享有对应权利,无需持有实物凭证。 混同存管与分别记账原则 :中央存管机构可以将不同托管券商交存的同种证券混合保管(混同存管),但必须为每个托管券商和每个投资者分别建立明细账户,确保权属清晰(分别记账)。 破产隔离原则 :存管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资产,不属于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即使服务机构破产,投资者的证券资产也不会被用于清偿其债务,从而保障了资产安全。 第五步:存管制度在证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证券存管是现代证券交易体系的基石。它通过中央化、电子化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证券交易和结算的效率,降低了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是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