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的补正、解释与补充程序)
字数 1172 2025-11-24 22:48:18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的补正、解释与补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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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区分
当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后,如果裁决书存在某些技术性瑕疵或遗漏,但仲裁庭的职责已经终结,不能随意重启实体审理。为解决此问题,法律设立了三种不同的后续程序:- 补正:指对裁决书中存在的书写、打印、计算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进行更正。例如,将当事人名称写错、金额数字笔误、日期错误等。
- 解释:指对裁决书中特定部分或裁项的含义作出澄清或说明。当当事人对裁决主文的表述理解有分歧时,可请求仲裁庭进行解释,但解释不能改变裁决的实质决定。
- 补充:指对当事人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裁决书中被遗漏的请求事项作出额外的裁决。这主要针对仲裁庭因疏忽而未对某项仲裁请求作出裁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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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程序的条件与主体
这些程序不能随意启动,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由特定主体发起:- 启动主体: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自身发现存在可补正的错误时,也可在期限内自行更正。
- 时效要求:法律对申请期限有严格规定。例如,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如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将不被受理。
- 前提条件:申请必须基于明确的事由。例如,申请补正需指明具体的错误;申请解释需说明对哪项裁项存在理解争议;申请补充需证明某项仲裁请求确被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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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处理权限与限制
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其处理权限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不损害裁决的终局性:- 补正的范围:仅限于非实质性的技术错误,绝不能涉及对案件实体认定(如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改变。
- 解释的界限:仅限于澄清裁决本已包含的意思,而不能添加新的理由或改变原有决定。
- 补充的限定:只能针对已被提出但被遗漏的请求,而不能审理新的、未曾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补充裁决与原裁决构成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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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流程与形式要求
处理这些申请需遵循正式的程序:- 组成仲裁庭:原则上应由作出原裁决的原仲裁庭进行处理。如果原仲裁庭成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职,则需按照仲裁规则重新指定仲裁员。
- 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将申请事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保障程序公正。
- 作出决定的形式: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解释或补充,通常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发出,该决定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 效力:作出的补正决定、解释说明或补充裁决,与原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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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监督的衔接
当事人若对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解释或补充决定不服,其救济途径与对原裁决的救济途径一致:- 如果该决定存在法定可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如程序严重违法、超越仲裁协议范围等),当事人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该决定(及与之相关的原裁决)。
- 法院在司法审查时,会严格审查仲裁庭是否超越了其在补正、解释或补充程序中的法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