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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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审查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为了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查证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它是连接“受理”与“决定”的核心环节,其选择直接影响审查的深度、广度和最终决定的准确性。 -
主要审查方式及其适用
法律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申请人与第三人权益的程度不同,设定了不同的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书面审查: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审查方式。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等。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内容显示申请人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它适用于那些主要依赖申请人自身资质、且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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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指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亲自到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例如,对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厅进行厨房卫生、设施布局的检查;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消防设施实地测试。这种方式用于核实书面材料无法全面反映的客观实际情况,是确保许可条件“实质”满足的关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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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指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申请所涉的设施、设备、产品、物品等进行技术性检验、检测,或对其质量、性能、安全性等作出专业评价。例如,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这种方式依赖于专业技术结论,是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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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当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影响到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例如,许可在某地建设一个可能产生噪音或污染的工厂,就需要听取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的意见。这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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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的专业意见作出判断。例如,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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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的组合与裁量
行政机关并非只能选择单一审查方式。对于复杂或重要的许可事项,通常会组合运用多种方式。例如,开办一家化工厂,可能需要进行书面审查(资质文件)、实地核查(生产场地)、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周边居民)和专家评审(工艺安全)。法律通常赋予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审查方式上一定的裁量权,但其行使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所选择的审查方式应当与许可事项的风险程度相匹配,以确保审查的有效性和适当性。 -
审查方式的法律意义
审查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如果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实地核查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而未采用,或者在不适合仅进行书面审查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则该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不清而被撤销。因此,审查方式是保障行政许可实体公正的重要程序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