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
字数 1486 2025-11-25 04:04:47

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

  1. 基本概念
    首先,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当事人(通常是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所设定的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限。这个期限一旦届满,当事人就永久性地丧失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它与诉讼时效期间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 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核心区别
    为了让你更清晰地理解,我们来对比一下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键区别:

    • 法律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法院不再强制保护其债权),但权利本身(自然债)仍然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而抗辩权的除斥期间届满,义务人丧失的是形成权性质的抗辩权本身。
    • 期间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如起诉、请求、同意履行等)而发生中断或中止,从而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 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抗辩权的除斥期间,通常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法院的援引方式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但对于除斥期间,由于其关乎的是权利能否成立或存续,理论上法院可以主动审查。
  3. 设立的目的与功能
    法律设立此除斥期间,主要有以下目的:

    • 维护既定法律状态的稳定:如果允许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任意时间点(例如,一审未提出,在二审甚至再审中)提出抗辩,将使得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 督促义务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赋予义务人抗辩权,也要求其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避免其利用程序进行“诉讼突袭”,损害权利人的程序利益和信赖利益。
    • 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若在诉讼早期有机会提出抗辩却故意不提,待到后期才提出,可能构成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除斥期间的规定可以防止此种情况发生。
  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与争议
    虽然“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并未直接出现在《民法典》条文中,但其精神和规则体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

    • 核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规则解读
      • 一般规则: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被视为行使该抗辩权的主要期间。
      • 二审的例外:在一审未提出,二审才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唯一的例外是义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此处的“新的证据”通常指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因客观原因在一审中无法提供的证据。这实际上为抗辩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准除斥期间”。
      • 再审的禁止:绝对禁止在再审程序中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申请再审。这意味着,一旦案件经过二审(或一审生效),行使抗辩权的大门就彻底关闭了。
  5. 法律效果
    如果义务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即一审期间,或在二审中符合严格例外条件)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 抗辩权永久消灭:义务人丧失了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
    • 法院不予审查:在后续程序中,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将不予审查,案件将围绕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
    • 义务人需履行债务:法院将判决义务人履行债务,因为其已不能再以时效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 基本概念 首先,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当事人(通常是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所设定的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限。这个期限一旦届满,当事人就永久性地丧失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它与诉讼时效期间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核心区别 为了让你更清晰地理解,我们来对比一下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键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法院不再强制保护其债权),但权利本身(自然债)仍然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而抗辩权的除斥期间届满,义务人丧失的是形成权性质的抗辩权本身。 期间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如起诉、请求、同意履行等)而发生中断或中止,从而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抗辩权的除斥期间,通常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院的援引方式不同 :对于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但对于除斥期间,由于其关乎的是权利能否成立或存续,理论上法院可以主动审查。 设立的目的与功能 法律设立此除斥期间,主要有以下目的: 维护既定法律状态的稳定 :如果允许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任意时间点(例如,一审未提出,在二审甚至再审中)提出抗辩,将使得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督促义务人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赋予义务人抗辩权,也要求其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避免其利用程序进行“诉讼突袭”,损害权利人的程序利益和信赖利益。 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义务人若在诉讼早期有机会提出抗辩却故意不提,待到后期才提出,可能构成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除斥期间的规定可以防止此种情况发生。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与争议 虽然“诉讼时效抗辩的除斥期间”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并未直接出现在《民法典》条文中,但其精神和规则体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 核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解读 : 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被视为行使该抗辩权的主要期间。 二审的例外 :在一审未提出,二审才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唯一的例外是义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此处的“新的证据”通常指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因客观原因在一审中无法提供的证据。这实际上为抗辩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准除斥期间”。 再审的禁止 :绝对禁止在再审程序中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申请再审。这意味着,一旦案件经过二审(或一审生效),行使抗辩权的大门就彻底关闭了。 法律效果 如果义务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即一审期间,或在二审中符合严格例外条件)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抗辩权永久消灭 :义务人丧失了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 法院不予审查 :在后续程序中,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将不予审查,案件将围绕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 义务人需履行债务 :法院将判决义务人履行债务,因为其已不能再以时效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