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证明
字数 1539 2025-11-25 06:39:59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证明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问题
外国法证明,在国际私法中,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后,如何对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和效力进行查明和确认的程序性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法院应将外国法视为“事实”还是“法律”?这个定性直接决定了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不能的后果以及法院在查明过程中的角色。
第二步:外国法的性质之争——“事实”说与“法律”说
这是理解外国法证明制度的基础。不同法系对此有根本不同的立场:
- “事实”说:主要为传统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大部分州)所采。该观点认为,法院只负责适用本国法律,外国法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如合同签订地点)一样,属于当事人应当主张和证明的“事实”问题。因此,证明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
- “法律”说: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以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所采。该观点认为,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是适用“法律”的整体行为,外国法也是“法”。因此,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的职责,即法院应依职权查明。
第三步:证明责任的分配
基于上述不同定性,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有三种模式:
- 当事人完全承担:严格遵循“事实”说的国家,将证明责任完全赋予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若其无法证明,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 法院依职权查明为主:严格遵循“法律”说的国家,将查明责任主要赋予法院。法院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如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咨询专家等)主动查明。
- 法院与当事人合作查明:这是当前许多国家的折中趋势。法院负有依职权查明的职责,但同时鼓励和协助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资料。当事人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中国即采用此模式。
第四步:证明的方法
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多种多样,常见方法包括:
- 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提交该外国法的法律条文、权威判例、法律著作或专家证言。
- 法院主动调查: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如请求该国驻本国使领馆提供)、司法协助条约(如请求外国中央机关提供)、或咨询国内外法律专家、科研机构。
- 利用现有资源:查阅国内图书馆收藏的外国法律汇编、数据库或学术研究成果。
第五步:无法证明外国法的后果
当用尽合理方法仍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时,法院需要一种解决机制。主要处理方式有:
- 适用法院地法:这是最普遍的做法。其理由在于,外国法无法查明可被视为一种“法律漏洞”,用最为熟悉的法院地法进行补充是合理的选择。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抗辩:在严格奉行“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国家,若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未能成功证明,法院可能直接驳回其基于该外国法的请求或抗辩。
- 适用相近的法律: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可能适用与该外国法属于同一法系或具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第六步:对外国法解释错误的救济
如果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对其内容的理解或解释发生了错误,当事人能否上诉?这同样与对外国法的定性有关:
- 在“事实”说国家,外国法被视作事实,而上诉法院通常只审查法律问题,不审查事实问题(除非有明显错误),因此一般不允许对外国法的解释错误单独提起上诉。
- 在“法律”说国家,适用和解释外国法是法律适用行为,因此对此类错误可以像对本国法适用错误一样提起上诉。
总结
外国法证明是国际私法中将冲突规范的“指引”功能转化为“实际适用”的关键环节。它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反映了各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根本看法,并深刻影响着涉外诉讼的进程和结果。现代趋势是弱化“事实”与“法律”的绝对对立,强调法院与当事人在查明过程中的协作,以更公正、高效地解决涉外民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