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比较
字数 1137 2025-11-25 06:50:20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比较
第一步:证明力的基本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仲裁庭需要对各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权衡和比较,以确定哪一方证据更可信、更具优势。这个判断证据优势程度的过程,就是证明力的比较。其核心在于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判断哪个证据所支持的事实主张更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二步:证明力比较的基本原则
仲裁庭在进行证明力比较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公文书证优于其他书证:例如,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档案)的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私人之间形成的书证(如私人借条)。
-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为这些证据客观性较强,受主观因素干扰较小。
-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例如,合同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亲眼目睹事件的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听他人转述的证言(传来证据)。
-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三步:具体比较方法与考量因素
当没有上述明确的优先规则可循时,仲裁庭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具体判断:
- 证据的来源:证据是如何形成、获取和保存的。来源清晰、合法的证据,其证明力更强。
- 证据的内容:证据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完整、具体、一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或违背常理之处。内容清晰、无矛盾、符合情理的证据证明力更高。
-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联系是否直接、紧密。关联性越强,证明力越大。
- 证据提供方的情况:例如,证人的认知水平、记忆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作证时的神情态度等,都会影响其证言的证明力。无利害关系的中立证人证言通常更可信。
- 证据链的完整性: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可能有限,但如果多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无矛盾的证据链,那么整体的证明力将大大增强。
第四步:证明力比较的实践应用与结果
仲裁庭通过上述比较后,会得出以下可能的结论:
- 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仲裁庭将采信证明力明显占优势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
- 双方证据的证明力相当,无法判断优势: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在主张加班费的争议中,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其证据与用人单位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相当,无法使仲裁庭确信加班事实的存在,则仲裁庭可能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 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证明力比较并非孤立的,仲裁庭会将所有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