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
字数 1358 2025-11-09 21:06:30

商业诋毁

  1. 基本概念
    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泼脏水”的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

  2. 核心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诋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 行为主体: 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为主体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典型特征,但某些情况下(如行业协会诋毁会员),即使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
    • 主观方面: 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散布的是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且希望或放任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结果发生。过失通常不构成商业诋毁。
    • 行为方式: 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散布”是将信息传播出去,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知晓。信息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册、公开信、网络发帖等多种渠道传播。
    • 侵害客体: 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誉是经营者通过长期诚实经营积累起来的社会评价,是一种无形资产。
    • 损害结果或潜在威胁: 行为已经或可能对竞争对手的商誉造成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可能失去交易机会,遭受经济损失。
  3. 信息的具体类型
    商业诋毁所涉及的信息内容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 关于企业主体的虚假信息: 如捏造对方财务状况恶化、即将破产、内部管理混乱、涉嫌违法被调查等。
    •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 如宣称对方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原材料劣质、技术落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售后服务极差等。
    • 关于经营者个人或高管的虚假信息: 如诽谤其法定代表人或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有不良品行或违法犯罪记录。
    • 误导性信息: 信息虽非完全虚假,但通过断章取义、片面夸大、对比实验数据不完整等手法,使公众产生误解,从而贬低竞争对手。
  4. 法律规制与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多部法律的规制。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规制商业诋毁的核心法律。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违者将面临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 《民法典》: 商业诋毁同时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被诋毁的经营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 《刑法》: 如果商业诋毁行为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将追究刑事责任,可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有期徒刑。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正当的批评、监督区别: 基于客观事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进行的合法、善意的批评和监督,不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信息是否属实以及主观目的为何。
    • 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主要是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往自己脸上贴金”;而商业诋毁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攻击,是“往别人身上泼脏水”。两者是不正当竞争的不同表现形式。
商业诋毁 基本概念 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泼脏水”的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 核心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诋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行为主体: 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为主体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典型特征,但某些情况下(如行业协会诋毁会员),即使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 主观方面: 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散布的是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且希望或放任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结果发生。过失通常不构成商业诋毁。 行为方式: 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散布”是将信息传播出去,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知晓。信息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册、公开信、网络发帖等多种渠道传播。 侵害客体: 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誉是经营者通过长期诚实经营积累起来的社会评价,是一种无形资产。 损害结果或潜在威胁: 行为已经或可能对竞争对手的商誉造成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可能失去交易机会,遭受经济损失。 信息的具体类型 商业诋毁所涉及的信息内容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关于企业主体的虚假信息: 如捏造对方财务状况恶化、即将破产、内部管理混乱、涉嫌违法被调查等。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 如宣称对方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原材料劣质、技术落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售后服务极差等。 关于经营者个人或高管的虚假信息: 如诽谤其法定代表人或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有不良品行或违法犯罪记录。 误导性信息: 信息虽非完全虚假,但通过断章取义、片面夸大、对比实验数据不完整等手法,使公众产生误解,从而贬低竞争对手。 法律规制与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多部法律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规制商业诋毁的核心法律。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违者将面临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民法典》: 商业诋毁同时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被诋毁的经营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刑法》: 如果商业诋毁行为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这将追究刑事责任,可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有期徒刑。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与正当的批评、监督区别: 基于客观事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进行的合法、善意的批评和监督,不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信息是否属实以及主观目的为何。 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主要是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往自己脸上贴金”;而商业诋毁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攻击,是“往别人身上泼脏水”。两者是不正当竞争的不同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