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司法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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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核心特征
资源保护司法确认制度,是指负有资源保护修复义务的主体,就其与资源保护主管部门达成的资源修复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后出具裁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司法程序。其核心特征在于“诉前达成、司法赋能”,将行政协议转化为具有高度法律确定性和执行力的司法文书。 -
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
该制度旨在解决资源保护执法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传统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在义务人不履行时,主管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复杂、周期较长,可能导致资源损害状态持续或扩大。司法确认制度通过提前引入司法权威,为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强力保障,促使义务人更主动地履行修复责任,从而实现对受损资源的高效、及时救济。 -
制度运行的关键前提:资源修复协议
司法确认并非凭空启动,其基础是义务人与主管部门在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协商达成的“资源修复协议”。此协议需明确约定修复的目标、方式、期限、费用承担以及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该协议的本质是行政和解,体现了合作而非单纯对抗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
司法审查的核心内容与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并非简单盖章认可,而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自愿性:协议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欺诈、胁迫。
- 合法性: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可行性:修复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
只有通过审查的协议,法院才会作出确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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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后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一经法院裁定确认,该资源修复协议即产生与法院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力。若义务人到期拒不履行协议,资源保护主管部门无需再经过复杂的行政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可直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极大地简化了程序,提升了保护效率。 -
制度的独特价值与定位
该制度是连接行政监管与司法保障的重要桥梁,创造了“行政协商+司法监督”的合作治理新模式。它既发挥了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和处理效率,又借助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为协议的落实上了“保险”,是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创新性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