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字数 865 2025-11-25 10:03:36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一步:基础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称为“无法律上原因”),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产生的返还该利益的请求权,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核心在于矫正缺乏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恢复公平。
第二步:核心构成要件(四要素)
一项事实要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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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获得利益
- 内涵:指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总额客观上得以增加或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 表现形式:
- 积极得利:财产权益的积极增加。例如:收到他人误汇的款项、占有他人财物、使用他人物品、无偿接受他人提供的劳务等。
- 消极得利: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本应支付的费用由他人代为支付而自己得以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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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遭受损失
- 内涵:指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总额客观上予以减少或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 表现形式:
- 积极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例如:自己的款项被误汇给他人。
- 消极损失: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例如:应收取的租金被他人无偿占用房屋而未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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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内涵:一方的得利是直接基于另一方的损失,即得利与损失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 判断标准:通常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即利益和损失是源于同一事实或行为。例如,甲误将货款汇入乙的账户,乙的得利(账户金额增加)与甲的损失(账户金额减少)直接源于甲的同一汇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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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原因)
- 内涵:这是不当得利制度最核心的要件,指一方获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 表现形式:
- 自始无原因:利益取得之初就没有依据。例如:基于无效合同所进行的给付。
- 嗣后无原因:利益取得时虽有依据,但该依据后来消灭了。例如:合同被撤销后,此前已履行的给付便失去了依据。
第三步:要件之间的关系与总结
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因某个法律事实,导致一方得利,另一方受损,且这种财产变动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法律因此介入,赋予受损方请求权,要求得利方返还其不当获得的利益,以恢复公平的财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