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字数 1229 2025-11-25 10:08:57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的行政程序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认定课税事实依据的一项程序性规则。其核心目的在于约束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保障纳税人权利,防止以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获取证据,从而确保税收核定的程序正义。

第二步: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
该规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法理:

  1.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征税过程不仅结果正确,程序本身也必须公正。使用非法证据等同于认可了违法行为,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性。
  2. 保障基本人权:税务机关的调查权具有强制性,必须受到限制。排除规则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屏障。
  3. 抑制违法取证: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税务机关采取违法手段取证的动机,促使其依法、文明调查。

第三步:核心构成要件——“非法证据”的界定
并非所有有瑕疵的证据都会被排除。构成排除对象的“非法证据”通常具有特定含义,主要包括两类:

  1. 取证主体不合法:非税务机关法定职权人员,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进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
  2. 取证手段不合法:这是核心情形。具体包括: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未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进行现场检查;在进行询问时未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 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证:如采取刑讯逼供、胁迫、欺诈、非法侵入住宅、擅自拆阅私人信件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手段。
    • 违反重大程序规定:如应当回避的税务人员未回避所获取的证据。

第四步: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一个权衡过程,并非绝对。

  1. 适用程序:通常在税收核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由纳税人作为申请人(原告)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特定证据的合法性并予以排除。税务机关自身在内部审核时,也应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
  2. 排除的例外情形(“毒树之果”问题):这是实践中的难点。如果根据非法证据(“毒树”)提供的线索,又通过合法手段发现了其他能够独立证明课税事实的证据(“果实”),这个“果实”是否可用?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采纳“果实”,即如果合法取证是独立、必然的,而非完全依赖于非法线索,则该证据可能不被排除。但这存在争议,需个案判断。

第五步: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旦某项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将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1. 事实认定基础动摇:税务机关据以作出核定的证据链可能出现缺口,导致其认定的课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核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在复议或诉讼中,如果被排除的证据是支撑核定决定的核心依据,那么该决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税收程序法治化的标志之一。它像一道“过滤器”,确保进入税收核定决策程序的证据是“干净”的,从而在追求国家税收债权的同时,坚守程序的底线正义,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的行政程序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认定课税事实依据的一项程序性规则。其核心目的在于约束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保障纳税人权利,防止以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获取证据,从而确保税收核定的程序正义。 第二步: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 该规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法理: 程序正义原则 :要求征税过程不仅结果正确,程序本身也必须公正。使用非法证据等同于认可了违法行为,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性。 保障基本人权 :税务机关的调查权具有强制性,必须受到限制。排除规则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屏障。 抑制违法取证 :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税务机关采取违法手段取证的动机,促使其依法、文明调查。 第三步:核心构成要件——“非法证据”的界定 并非所有有瑕疵的证据都会被排除。构成排除对象的“非法证据”通常具有特定含义,主要包括两类: 取证主体不合法 :非税务机关法定职权人员,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进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 取证手段不合法 :这是核心情形。具体包括: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如未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进行现场检查;在进行询问时未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证 :如采取刑讯逼供、胁迫、欺诈、非法侵入住宅、擅自拆阅私人信件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手段。 违反重大程序规定 :如应当回避的税务人员未回避所获取的证据。 第四步: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一个权衡过程,并非绝对。 适用程序 :通常在税收核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由纳税人作为申请人(原告)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特定证据的合法性并予以排除。税务机关自身在内部审核时,也应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 排除的例外情形(“毒树之果”问题) :这是实践中的难点。如果根据非法证据(“毒树”)提供的线索,又通过合法手段发现了其他能够独立证明课税事实的证据(“果实”),这个“果实”是否可用?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采纳“果实”,即如果合法取证是独立、必然的,而非完全依赖于非法线索,则该证据可能不被排除。但这存在争议,需个案判断。 第五步: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旦某项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将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定基础动摇 :税务机关据以作出核定的证据链可能出现缺口,导致其认定的课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核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在复议或诉讼中,如果被排除的证据是支撑核定决定的核心依据,那么该决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总结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税收程序法治化的标志之一。它像一道“过滤器”,确保进入税收核定决策程序的证据是“干净”的,从而在追求国家税收债权的同时,坚守程序的底线正义,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