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
字数 1314 2025-11-25 11:28:24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
第一步: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由哪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特定事实(如应税行为的发生、计税依据的准确性等)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如果该事实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即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或不利推定的风险。
第二步: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税收核定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
- 税务机关的证明责任:当税务机关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决定时,例如,认定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并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应当就其作出的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如收入未申报、成本虚增等)承担证明责任。
- 纳税人的证明责任:纳税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例如,纳税人申请享受某项税收优惠、申请税收抵免、主张某项支出属于合法扣除项目等,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第三步: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与例外情形
除了上述一般原则,税法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或应对复杂的税收实践。
- 反避税调查中的证明责任: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如针对一般反避税条款、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等发起的调查)时,税务机关若认定某项交易安排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利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应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由纳税人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 基于信息优势的证明责任转移:对于某些仅由纳税人掌握关键信息和证据的事实,证明责任可能会向纳税人倾斜。例如,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由于纳税人是交易的参与方并掌握定价细节,因此其有责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定价的合理性。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第四步:证明责任与协力义务的区分
需要将纳税人的证明责任与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如账簿凭证保管义务、申报义务、配合检查义务等)相区分。协力义务是纳税人依法承担的程序性义务,违反协力义务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方式征税或给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改变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例如,纳税人未妥善保管账簿,导致相关成本费用无法核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掌握的材料进行核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成本费用不真实”这一事实免除了证明责任,而是因为纳税人的不配合导致了事实无法查清,此时的不利后果(核定结果)由纳税人承担,这正是结果责任的体现。
第五步: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效果与意义
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税收核定的公正与效率至关重要。
- 保障纳税人权利:明确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不利决定中的证明责任,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
- 提高行政效率:要求纳税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如优惠、扣除)承担证明责任,符合效率原则,避免了税务机关过重的调查负担。
- 实现实质公平:在特定领域(如反避税)对证明责任进行适当调整,有助于打击恶意税收筹划,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