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
字数 1719 2025-11-25 11:38:50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
第一步: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法律行为。变更的核心在于,合同的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变,而变化的是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例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第二步:明确劳动合同变更程序的启动前提
变更程序并非随意启动,它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 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这是变更的基础。如果原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则不存在变更的可能,而是需要重新订立。
- 存在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
- 协商一致: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原条款进行调整。
- 法定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形,例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即变更岗位)。
- 依约定情形: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某些条件成就时可变更合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
第三步:掌握劳动合同变更的核心原则——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是变更程序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这意味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强行变更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应是平等、自愿的。
第四步:详细解析“协商一致”变更的具体程序步骤
当基于协商一致启动变更时,程序通常如下:
- 动议提出:一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因客观情况变化或自身需求,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具体内容和方案。例如,公司因业务调整,向某员工提出将其工作地点从北京调往上海。
- 协商磋商:另一方收到动议后,有权对变更内容进行考虑、提出疑问、进行协商甚至提出反建议。这是一个双方沟通、讨价还价的过程。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提议。
- 达成合意:双方就变更的内容、生效时间等所有细节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协商一致”的最终体现。
- 形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
- 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或类似的书面文件。
- 该书面文件应明确写明变更的具体条款、原条款内容以及变更后的新内容。
- 书面形式是变更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旨在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 签章与确认: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书面变更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履行变更后的合同:自协议约定的生效日期起,双方开始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步:了解特殊情形下的变更程序
除了协商一致,还存在一些法定变更情形,其程序有所不同:
-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这里的程序是:客观情况变化 -> 协商变更(前置必经程序)-> 协商失败 -> 解除合同。协商变更仍是关键环节。
-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变更,其程序通常由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和考核结果单方面作出调整决定,但该决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步:认识违反变更程序的法律后果
如果未遵循法定程序,变更行为可能无效:
- 单方变更无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强行变更合同(如降薪、调岗),该变更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 口头变更的效力风险: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口头变更且实际履行的情况,但一旦发生争议,主张变更的一方将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法院很可能不认可变更的效力。
- 导致解除行为违法: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和“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经过“协商变更”这一前置程序而直接解除合同,该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