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中的债务人抵销权
字数 868 2025-11-25 12:57:23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人抵销权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人抵销权,指在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可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例如,A将对B的债权转让给C,但B此前对A也享有到期债权,则B可向C主张以对A的债权抵销部分或全部债务。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9条,明确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抵销权的情形。
  • 核心目的: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转让而丧失本可抵销的利益,维护公平性。

第二步: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主张抵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互负到期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且转让的债权也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同意提前抵销)。
  2. 抵销权产生于转让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存在。
  3.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通常适用于金钱或同种类物债务,不同种类需双方合意。
  4. 无禁止性约定: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禁止抵销。

第三步:行使规则与限制

  • 行使方式:债务人需向受让人明确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并说明抵销的债权范围。
  • 范围限制:仅能抵销转让通知时已存在的债权,通知后新增的债权不得抵销。
  • 特殊情形:若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仍向原债权人清偿,不得再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防止恶意串通)。

第四步:法律效果与案例辅助

  • 效果:抵销成立后,转让的债权在抵销范围内消灭,受让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剩余债权。
  • 案例:甲欠乙货款100万元,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但甲此前借给乙50万元(已到期),甲收到转让通知后向丙主张抵销,则甲只需向丙支付50万元。
  • 风险提示:受让人需在交易前核查债务人与原债权人是否存在可抵销债务,以避免债权“缩水”。

第五步: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 区别于债务人抗辩权:抗辩权是针对原合同履行瑕疵的防御(如质量不合格),而抵销权是主动消灭债权。
  • 区别于债权人抵销权:债权人抵销权是债权人主动主张,而此处是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通过以上步骤,可系统理解债务人抵销权在债权转让中的平衡作用,既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受让人注意交易风险。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人抵销权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人抵销权,指在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可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例如,A将对B的债权转让给C,但B此前对A也享有到期债权,则B可向C主张以对A的债权抵销部分或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9条,明确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抵销权的情形。 核心目的 :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转让而丧失本可抵销的利益,维护公平性。 第二步: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主张抵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互负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且转让的债权也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同意提前抵销)。 抵销权产生于转让前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存在。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通常适用于金钱或同种类物债务,不同种类需双方合意。 无禁止性约定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禁止抵销。 第三步:行使规则与限制 行使方式 :债务人需向受让人明确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并说明抵销的债权范围。 范围限制 :仅能抵销转让通知时已存在的债权,通知后新增的债权不得抵销。 特殊情形 :若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仍向原债权人清偿,不得再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防止恶意串通)。 第四步:法律效果与案例辅助 效果 :抵销成立后,转让的债权在抵销范围内消灭,受让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剩余债权。 案例 :甲欠乙货款100万元,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但甲此前借给乙50万元(已到期),甲收到转让通知后向丙主张抵销,则甲只需向丙支付50万元。 风险提示 :受让人需在交易前核查债务人与原债权人是否存在可抵销债务,以避免债权“缩水”。 第五步: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区别于债务人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原合同履行瑕疵的防御(如质量不合格),而抵销权是主动消灭债权。 区别于债权人抵销权 :债权人抵销权是债权人主动主张,而此处是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通过以上步骤,可系统理解债务人抵销权在债权转让中的平衡作用,既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受让人注意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