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认诺
字数 1394 2025-11-25 14:10:37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认诺
第一步:认诺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
诉讼请求的认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法律关系,向法院作出承认其存在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一种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认诺的核心在于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的,而非直接向原告作出。
第二步:认诺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认诺,必须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 主体适格:作出认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认诺,但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通常无权作出认诺,除非获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 对象明确:认诺的对象必须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明确的、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主张。例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认诺的对象是“偿还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请求。
- 内容确定:认诺的内容必须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承认,不能附加条件、期限或进行部分承认。附条件的承认不构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认诺,可能被视为诉讼中的和解意向或事实上的承认。
- 程序合法:认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审理本案的受诉法院作出。它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记入笔录)进行。
第三步:认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准确理解认诺,需将其与相近概念进行区分:
- 认诺 vs. 自认:
- 对象不同:自认的对象是原告主张的具体案件事实(例如,被告承认“确实收到了原告10万元借款”);而认诺的对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例如,被告承认“应当向原告偿还10万元”)。
- 法律效果不同:自认主要产生免除原告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效果;而认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导致法院依据认诺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
- 认诺 vs. 诉讼上的和解:
- 认诺是被告的单方行为,直接导致判决。
-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契约),其结果是原告撤诉或由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步:认诺的法律效果
认诺一旦成立,将产生直接且重大的法律后果:
- 对法院的约束力(认诺判决):法院原则上必须基于被告的认诺,作出其败诉的判决。这意味着,法院无需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也无需判断原告的请求在实体法上是否真正成立。这种判决被称为“认诺判决”。这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认诺判决与普通判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被告必须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认诺也意味着被告放弃了就本案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和抗辩的权利。
- 限制情形:认诺的效力并非绝对。如果认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将不予认可,并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对高利贷利息的认诺若超过法定保护上限,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五步:认诺的撤回
认诺作为一项严肃的诉讼行为,一旦作出,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撤回,以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在特定例外情况下,允许撤回:
- 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撤回认诺,法院一般应予准许。
- 证明认诺存在重大瑕疵:被告能够证明其认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或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
撤回认诺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旦法院基于认诺作出了判决,则该判决生效后,认诺便不可撤回,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