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字数 1416 2025-11-25 14:37:13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暂时拒绝履行其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其法律本质是《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劳动法领域的具体应用,旨在平衡劳资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避免一方在已履行义务后因对方不履行而遭受损失。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类型划分
该权利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基本原理可参照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精神,并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根据行使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当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步:行使条件与具体情形分析
行使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以下结合劳动法律关系分析具体情形:

  • 劳动者行使抗辩权的情形:最常见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暂时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要求(拒绝履行相应的额外劳动义务),但这通常不适用于拒绝履行所有基本劳动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旷工。
  • 用人单位行使抗辩权的情形:相对谨慎。例如,在劳动者明确表示或有证据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劳动义务(如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剥夺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报酬)。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且未赔偿时,单位在争议处理中可能就赔偿部分行使抗辩。

第四步:行使限制与法律风险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滥用将产生法律风险:

  1. 合法性前提:必须基于对方确实存在不履行或不适格履行的行为,且有相应证据支持。主观臆测或理由不成立不构成合法抗辩。
  2. 对等性与合理性:拒绝履行的义务应与对方未履行的义务具有对等性或关联性,且中止履行应是暂时的。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一次轻微违纪就拒绝支付全部月薪。
  3. 通知义务:特别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中止履行的一方通常负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4. 风险后果:若行使不当,可能被认定为未及时提供劳动(对劳动者而言)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用人单位而言),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及实践要点

  • 与“单方解除合同”的区别:履行抗辩权是暂时中止履行,旨在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合同关系并未终止;而单方解除权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权利。
  • 实践要点:在实务中,主张履行抗辩权应谨慎,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催告函、对方违约的证明等)。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法院会综合审查抗辩权行使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基础、是否适度,从而判定责任归属。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暂时拒绝履行其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其法律本质是《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劳动法领域的具体应用,旨在平衡劳资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避免一方在已履行义务后因对方不履行而遭受损失。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类型划分 该权利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基本原理可参照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精神,并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根据行使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步:行使条件与具体情形分析 行使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以下结合劳动法律关系分析具体情形: 劳动者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最常见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暂时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要求(拒绝履行相应的额外劳动义务),但这通常不适用于拒绝履行所有基本劳动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旷工。 用人单位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相对谨慎。例如,在劳动者明确表示或有证据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劳动义务(如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剥夺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报酬)。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且未赔偿时,单位在争议处理中可能就赔偿部分行使抗辩。 第四步:行使限制与法律风险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滥用将产生法律风险: 合法性前提 :必须基于对方确实存在不履行或不适格履行的行为,且有相应证据支持。主观臆测或理由不成立不构成合法抗辩。 对等性与合理性 :拒绝履行的义务应与对方未履行的义务具有对等性或关联性,且中止履行应是暂时的。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一次轻微违纪就拒绝支付全部月薪。 通知义务 :特别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中止履行的一方通常负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风险后果 :若行使不当,可能被认定为未及时提供劳动(对劳动者而言)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用人单位而言),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及实践要点 与“单方解除合同”的区别 :履行抗辩权是暂时中止履行,旨在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合同关系并未终止;而单方解除权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权利。 实践要点 :在实务中,主张履行抗辩权应谨慎,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催告函、对方违约的证明等)。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法院会综合审查抗辩权行使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基础、是否适度,从而判定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