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
字数 690 2025-11-25 15:57:04
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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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设定听证指行政机关在拟设定某项行政许可前,通过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及专家意见的程序性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程序民主提升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与合法性,避免设定权的滥用。 -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时,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第20条要求设定机关定期对已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必要时通过听证调整或废止。
- 部分专项立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特定领域许可设定听证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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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
- 法定必须听证:法律明文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特定群体权益的许可设定(如公共资源分配、行业准入限制)。
- 依职权启动:设定机关认为许可事项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显著影响时主动组织。
- 依申请启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征求意见期内提出听证申请,并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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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点
- 公告阶段:通过政府公报、官网等渠道提前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及申请参与方式,公告期不少于20日。
- 参与人遴选:包括利益相关方、行业代表、专家及普通公众,确保代表性和平衡性。
- 听证进行:由中立主持人组织,设定机关陈述必要性、依据及影响,参与人质证辩论,记录人制作详细笔录。
- 意见处理:听证笔录作为设定许可的必备参考,不予采纳的意见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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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与监督
- 听证笔录及意见摘要需随许可设定草案一并提交审查机关,未依法听证可能成为程序违法的事由。
- 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审查听证程序的合法性,程序严重瑕疵可能导致设定的许可被确认无效。
- 社会公众可通过建议权、举报权监督听证程序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