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
字数 690 2025-11-25 15:57:04

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

  1. 概念界定
    设定听证指行政机关在拟设定某项行政许可前,通过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及专家意见的程序性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程序民主提升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与合法性,避免设定权的滥用。

  2.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时,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第20条要求设定机关定期对已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必要时通过听证调整或废止。
    • 部分专项立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特定领域许可设定听证有细化规定。
  3. 启动条件

    • 法定必须听证:法律明文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特定群体权益的许可设定(如公共资源分配、行业准入限制)。
    • 依职权启动:设定机关认为许可事项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显著影响时主动组织。
    • 依申请启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征求意见期内提出听证申请,并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启动。
  4. 程序要点

    • 公告阶段:通过政府公报、官网等渠道提前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及申请参与方式,公告期不少于20日。
    • 参与人遴选:包括利益相关方、行业代表、专家及普通公众,确保代表性和平衡性。
    • 听证进行:由中立主持人组织,设定机关陈述必要性、依据及影响,参与人质证辩论,记录人制作详细笔录。
    • 意见处理:听证笔录作为设定许可的必备参考,不予采纳的意见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开。
  5. 效力与监督

    • 听证笔录及意见摘要需随许可设定草案一并提交审查机关,未依法听证可能成为程序违法的事由。
    • 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审查听证程序的合法性,程序严重瑕疵可能导致设定的许可被确认无效。
    • 社会公众可通过建议权、举报权监督听证程序的执行。
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 概念界定 设定听证指行政机关在拟设定某项行政许可前,通过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及专家意见的程序性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程序民主提升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与合法性,避免设定权的滥用。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时,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20条要求设定机关定期对已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必要时通过听证调整或废止。 部分专项立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特定领域许可设定听证有细化规定。 启动条件 法定必须听证 :法律明文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特定群体权益的许可设定(如公共资源分配、行业准入限制)。 依职权启动 :设定机关认为许可事项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显著影响时主动组织。 依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征求意见期内提出听证申请,并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启动。 程序要点 公告阶段 :通过政府公报、官网等渠道提前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及申请参与方式,公告期不少于20日。 参与人遴选 :包括利益相关方、行业代表、专家及普通公众,确保代表性和平衡性。 听证进行 :由中立主持人组织,设定机关陈述必要性、依据及影响,参与人质证辩论,记录人制作详细笔录。 意见处理 :听证笔录作为设定许可的必备参考,不予采纳的意见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开。 效力与监督 听证笔录及意见摘要需随许可设定草案一并提交审查机关,未依法听证可能成为程序违法的事由。 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审查听证程序的合法性,程序严重瑕疵可能导致设定的许可被确认无效。 社会公众可通过建议权、举报权监督听证程序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