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转移”
字数 1228 2025-11-25 17:00:32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转移”

  1. 基本概念

    • “管辖权的转移”是行政处罚管辖制度中的一项特殊规则。它指的是本已依法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将某个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主动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下级机关转移给其他机关。其核心是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移动。
  2. 发生情形

    • 管辖权的转移并非随意进行,通常基于以下法定或合理事由:
      • 上级机关提级管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某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由下级行政机关管辖可能难以公正、有效地处理时,可以主动决定由自己直接管辖。
      • 下级机关报请转移:下级行政机关对于其管辖的案件,如认为因特殊原因(如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自身办案能力不足、涉及本机关需要回避等)难以行使管辖权时,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机关管辖。
      • 上级机关指定转移:当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机关可以将管辖权指定给其中一个机关,这本质上也是一种管辖权的转移。
      • 更为适宜的管辖:基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法效率、整合执法资源等考虑,上级机关认为将案件交由另一辖区的同级别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时,也可进行转移。
  3. 转移程序

    • 管辖权的转移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 启动: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决定,也可以由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报请。
      • 决定主体:必须是具有领导或指导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 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管辖权转移决定书》,明确写明转移的理由、移交案件的机关、接收案件的机关以及案件基本信息。
      • 通知与衔接:决定机关需将决定及时通知原管辖机关和新的管辖机关。原管辖机关应将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等案件资料移交给新的管辖机关,确保案件处理的连续性。
  4. 法律效果

    • 管辖权转移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 原管辖机关丧失对该案的管辖权,不得再实施任何调查、处理行为。
      • 新的管辖机关自收到决定和案件材料之日起,依法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应依法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该管辖安排,向新的管辖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移送管辖”是行政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是纠正错误管辖的行为,发生在同级或无需直属上级指定的机关之间。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在管辖权原本正确的基础上,基于特定需要进行的主动调整,主要发生在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机关之间。
    • 与“指定管辖”的关系:“指定管辖”是解决管辖权争议或无机关管辖等情形的方法,其决定结果往往会导致管辖权从一个或多个机关转移到被指定的机关,因此“管辖权的转移”常常通过“指定管辖”的程序来实现。可以说,“指定管辖”是引发“管辖权转移”的一个重要程序和原因。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转移” 基本概念 “管辖权的转移”是行政处罚管辖制度中的一项特殊规则。它指的是本已依法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将某个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主动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下级机关转移给其他机关。其核心是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移动。 发生情形 管辖权的转移并非随意进行,通常基于以下法定或合理事由: 上级机关提级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某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由下级行政机关管辖可能难以公正、有效地处理时,可以主动决定由自己直接管辖。 下级机关报请转移 :下级行政机关对于其管辖的案件,如认为因特殊原因(如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自身办案能力不足、涉及本机关需要回避等)难以行使管辖权时,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机关管辖。 上级机关指定转移 :当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机关可以将管辖权指定给其中一个机关,这本质上也是一种管辖权的转移。 更为适宜的管辖 :基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法效率、整合执法资源等考虑,上级机关认为将案件交由另一辖区的同级别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时,也可进行转移。 转移程序 管辖权的转移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启动 :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决定,也可以由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报请。 决定主体 :必须是具有领导或指导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形式要求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管辖权转移决定书》,明确写明转移的理由、移交案件的机关、接收案件的机关以及案件基本信息。 通知与衔接 :决定机关需将决定及时通知原管辖机关和新的管辖机关。原管辖机关应将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等案件资料移交给新的管辖机关,确保案件处理的连续性。 法律效果 管辖权转移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原管辖机关丧失对该案的管辖权,不得再实施任何调查、处理行为。 新的管辖机关自收到决定和案件材料之日起,依法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应依法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该管辖安排,向新的管辖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移送管辖”是行政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是纠正错误管辖的行为,发生在同级或无需直属上级指定的机关之间。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在管辖权原本正确的基础上,基于特定需要进行的主动调整,主要发生在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机关之间。 与“指定管辖”的关系 :“指定管辖”是解决管辖权争议或无机关管辖等情形的方法,其决定结果往往会导致管辖权从一个或多个机关转移到被指定的机关,因此“管辖权的转移”常常通过“指定管辖”的程序来实现。可以说,“指定管辖”是引发“管辖权转移”的一个重要程序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