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开发退出”制度
字数 1425 2025-11-25 20:58:15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开发退出”制度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义
“资源开发退出”制度,是指当资源开发活动因资源枯竭、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技术条件落后、不符合国家新的产业或环保政策等原因,不再具备继续开发的条件或必要时,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停止开发活动,并有序完成设施拆除、场地清理、生态修复和人员安置等一系列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核心目标是实现资源开发活动从特定区域或领域平稳、安全、环保地“撤离”,以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区域转型发展。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目的
此制度的建立主要基于以下现实需求:
- 应对资源枯竭: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终有耗尽之时,需有机制确保开采结束后矿区不致成为“环境废墟”。
- 纠正历史遗留问题:过去一些高消耗、高污染的开发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损害,需要通过退出机制终止损害行为并启动修复。
- 落实新发展理念:为适应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需淘汰落后产能,将不符合环保、能效等新标准的开发活动清退。
- 防范社会风险:无序退出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职工失业、社区衰败,制度化的退出程序有助于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步: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资源开发退出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 退出触发条件(何时退):法律明确规定的退出启动情形。例如:资源储量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开发活动导致生态环境质量降至红线以下;生产工艺或装备被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因公共利益需要(如设立自然保护区)等。
- 退出主体与责任(谁来退、谁负责):
- 责任主体:通常是资源开发企业,负有实施退出具体措施(如关闭矿井、治理污染)的主要责任。
- 监管主体:政府及相关资源、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退出规划、认定退出条件、监督执行过程、验收修复效果。
- 退出程序(怎么退):法定的步骤和流程,确保退出有序进行。一般包括:退出方案编制与审批、公告、实施(停止作业、设备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后续监测与管护等。
- 保障与配套措施(如何保障退得好):
- 资金保障:明确退出和修复资金的来源,如建立企业预留“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引入财政补贴、探索第三方治理等。
- 人员安置:对退出企业职工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做出安排。
- 土地再利用:对退出后的土地用途进行规划,支持转型发展。
第四步: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与实施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资源开发退出”制度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
- 《矿产资源法》 及配套法规要求采矿权人闭坑时必须采取土地复垦等环境恢复措施。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 等规定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可责令限期治理甚至停业关闭。
- 政策性文件:如国家针对特定行业(如小煤矿、小化工)发布的去产能、整顿关闭政策,是退出制度在特定时期和领域的具体实施。
实施中,该制度常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保护红线”、“限期治理”等制度衔接,形成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第六步:制度的意义与挑战
- 意义:该制度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它将开发的“终点”纳入法治轨道,避免了“企业获利、社会买单、环境受害”的困局,体现了“损害者担责”和“保护优先”的原则。
- 挑战:实践中可能面临历史遗留问题责任认定难、退出资金不足、地方政府面对经济压力执行不力、转型产业支撑不够等挑战。未来完善方向包括细化不同类型资源的退出标准、强化资金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