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人属人法
字数 1613 2025-11-25 22:27:38
国际私法中的法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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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核心问题
- 定义:法人属人法,亦称法人本国法,是指用以确定法人法律人格本身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准据法。它并非解决法人某一具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而是解决法人“身份”问题的法律。
- 核心调整范围:该法律主要确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内部事务,包括:
- 法人的成立、设立(设立条件与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法人的法律性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能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和限制)。
- 法人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与关系)。
- 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
- 核心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或“所属国”,即如何找到那个决定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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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主要标准(连接点)
国际社会对于如何确定法人的属人法,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体现了对法人本质的不同理解:- 成立地说:此标准认为,法人的属人法是其据以成立(注册登记)地的法律。只要法人在某一国家或法域依照当地法律完成了注册登记,该地法律即为其属人法。
- 优点:明确、客观、易于确定。法人的成立地是唯一且不变的。
- 缺点:可能导致“法律规避”,即投资者选择在法律管制最宽松的国家(如“避税天堂”)成立公司,但其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和业务活动均在另一国,从而规避了实际经营地法律的监管。
- 采用国家: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以及荷兰、瑞士等广泛采用此标准。
- 住所地说:此标准认为,法人的属人法是其真实住所地(即主要经营管理中心所在地或主营业务地)的法律。
- 优点:更贴近法人的经济现实和实际控制中心,能有效防止法律规避,使对法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
- 缺点:“住所地”的判断标准可能较为模糊,容易产生争议。例如,董事会开会地、主要决策地、主要营业地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
- 采用国家: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传统上采用此标准。
- 成立地说:此标准认为,法人的属人法是其据以成立(注册登记)地的法律。只要法人在某一国家或法域依照当地法律完成了注册登记,该地法律即为其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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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人法的具体适用范围
一旦根据上述标准确定了法人的属人法,该法律将适用于以下具体事项:-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例如,法人是否具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能力,其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是否有效)。
- 内部关系:法人与其成员(股东)、成员与成员之间、以及法人内部机构(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关系。例如,股东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公司治理、董事的责任等。
- 法人人格的承认:一个根据其属人法有效成立的法人,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其法人资格。国际上普遍遵循“法人存在承认”原则,即对依其属人法有效成立的法人,其他国家一般应承认其主体资格。
- 法人终止:法人的解散原因、清算程序以及法人人格的最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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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中国关于法人属人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上述国际规则的吸收与结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 基本原则:
- 登记地法为主:法人的设立、股东权利义务、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这表明中国主要以“成立地说”为基本原则。
- 主营业地法为补充和例外:法人的主营业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中国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这为适用“住所地说”以规制法律规避、保护中国公共利益留下了空间。同时,若法人的主营业地法律认为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则可能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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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法人活动所涉合同/侵权之债的准据法区别:法人属人法解决的是法人“本身是谁”的问题。当法人从事具体活动,如签订合同或发生侵权时,应分别根据合同或侵权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该法律可能与法人属人法不同。例如,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属人法为美国法)在中国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解释等可能适用中国法(根据意思自治或最密切联系原则),但该公司是否有签订此类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则可能仍需回溯到其属人法(美国法)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