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字数 980 2025-11-25 23:20:24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1. 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两种核心诉讼行为。舍弃,指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表示,放弃其向被告所主张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认诺,指被告在诉讼中向法院表示,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这两种行为都直接针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并可能导致诉讼在实体层面结束。

  2. 法律性质与要件
    舍弃与认诺是单方的、需受领的诉讼行为,其生效需满足特定要件:

    • 主体合格:行为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 内容合法、可能、确定:舍弃或认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与确定性。
    • 于诉讼系属中向法院作出: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明确作出。庭外和解或私下承诺不构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舍弃或认诺。
  3. 法律效果
    舍弃与认诺将直接产生与实体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 对原告舍弃的效力:原告作出舍弃后,法院应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自愿放弃了其寻求司法保护的那部分实体权利,此后通常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再次起诉。
    • 对被告认诺的效力:被告作出认诺后,法院应据此判决被告按照认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义务。该判决与经过全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既判力。认诺相当于被告对原告权利的自认,法院一般不再对相关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4.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上自认的区别:自认是对对方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其直接效果是免除对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未必直接导致败诉。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即实体权利要求)的承认,其直接效果是导致法院依据认诺作出败诉判决。
    • 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或自行协商后,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而舍弃与认诺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无需对方同意或让步。
  5. 程序处理与法官的职责
    法院对当事人的舍弃或认诺声明负有审查义务。审查重点在于其是否具备前述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即使当事人作出认诺,若法院发现其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将不予认可,并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在确认舍弃或认诺有效后,应直接据此作出判决,而非调解书或裁定书。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两种核心诉讼行为。舍弃,指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表示,放弃其向被告所主张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认诺,指被告在诉讼中向法院表示,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这两种行为都直接针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并可能导致诉讼在实体层面结束。 法律性质与要件 舍弃与认诺是单方的、需受领的诉讼行为,其生效需满足特定要件: 主体合格 :行为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内容合法、可能、确定 :舍弃或认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与确定性。 于诉讼系属中向法院作出 :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明确作出。庭外和解或私下承诺不构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舍弃或认诺。 法律效果 舍弃与认诺将直接产生与实体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原告舍弃的效力 :原告作出舍弃后,法院应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自愿放弃了其寻求司法保护的那部分实体权利,此后通常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再次起诉。 对被告认诺的效力 :被告作出认诺后,法院应据此判决被告按照认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义务。该判决与经过全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既判力。认诺相当于被告对原告权利的自认,法院一般不再对相关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诉讼上自认的区别 :自认是对对方主张的 案件事实 的承认,其直接效果是免除对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未必直接导致败诉。认诺是对对方 诉讼请求 (即实体权利要求)的承认,其直接效果是导致法院依据认诺作出败诉判决。 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或自行协商后,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而舍弃与认诺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无需对方同意或让步。 程序处理与法官的职责 法院对当事人的舍弃或认诺声明负有审查义务。审查重点在于其是否具备前述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即使当事人作出认诺,若法院发现其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将不予认可,并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在确认舍弃或认诺有效后,应直接据此作出判决,而非调解书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