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
字数 1413 2025-11-26 01:20:22
刑事起诉
第一步:刑事起诉的基本概念
刑事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起诉是连接侦查(或调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必要条件。
第二步:刑事起诉的主体与类型
- 起诉主体:在我国,刑事起诉实行国家公诉为主、被害人自诉为辅的原则。
- 公诉: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
- 自诉: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起诉类型: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主要有两种:
- 提起公诉:认为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不起诉: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决定(此为已讲过的词条,此处不展开)。
第三步: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如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已经查清。
- 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全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存在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第四步:审查起诉的程序
这是人民检察院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进行的核心诉讼阶段:
- 受理案件:接收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
- 审查内容: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
- 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此为已讲过的词条)。
- 作出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五步:起诉书的制作与移送
决定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 案由和案件来源。
- 案件事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犯罪的性质、罪名、法律依据,以及量刑情节等)。
- 附项(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等)。
起诉书制作完成后,人民检察院应将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
第六步:起诉的效力与变更
- 效力:起诉一经提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 启动审判程序:法院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 确定审判范围:法院的审判活动应限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不告不理原则)。
- 变更: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不符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可以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等情形的,可以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