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释明
字数 1502 2025-11-26 02:28:00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释明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诉讼请求的释明,又称释明权或释明义务,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为了明确诉讼关系,就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提醒或促使其提出证据的权能或职责。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是法院指挥诉讼的程序性权力,也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实质正义的义务。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功能
- 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当事人法律知识或诉讼经验欠缺时,可能导致陈述不清、请求不当或举证不全。法官通过释明,帮助当事人澄清或补充诉讼资料,避免因其能力不足而承受不利后果。
-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及时澄清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核心问题举证和辩论,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往复,促进审理集中化。
- 防止突袭性裁判:若法官心证与当事人认知存在差异,且该差异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时,法官有义务通过释明给予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辩论的机会,避免裁判结果出乎当事人意料,保障其程序参与权。
- 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通过释明,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使纠纷能够在一次诉讼中得到彻底解决,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反复起诉。
第三步:释明的范围与类型
释明主要针对以下事项:
- 不明确的释明:当当事人的陈述、诉讼请求或证据声明含义模糊、存在矛盾时,法官应要求其澄清或说明。
- 不充分的释明: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证据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不完整,可能无法支持其主张时,法官应提示其补充。
- 不当的释明:
- 诉讼请求不当:例如,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但实际可能构成侵权,法官可提示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
- 证据方法不当: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证明力极低时,法官可告知其风险。
- 新观点的指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官在审理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初步判断(心证)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同,且该法律观点将作为判决基础时,应将该法律观点向当事人开示,并给予其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四步:行使界限与限制
释明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需遵循以下原则:
- 中立性原则:释明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能演变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攻击或防御。
- 处分权主义界限:释明不能违反处分权主义。法官可以提示当事人其诉讼请求可能存在其他法律依据或可提出其他请求,但最终是否变更或追加,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官不能强制。
- 辩论主义界限:在辩论主义下,法官不能主动提出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释明应限于当事人已提出但存在瑕疵的主张,而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新事实。
- 适度性原则:释明的程度应以消除陈述瑕疵、促使当事人作出明确选择为限,避免过度干预,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导权。
第五步:违反释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官应释明而未释明,构成程序违法,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上诉审的撤销理由: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官未尽释明义务导致裁判结果不公的,可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再审事由:严重的释明义务违反,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指挥权的区别: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主导诉讼程序进行的广泛权力(如指定期日、维持法庭秩序等),释明权是诉讼指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更侧重于实体内容的澄清与引导。
- 与法官答疑的区别:法官对当事人就程序性事项(如如何申请回避)的咨询进行解答,属于一般的司法服务行为。而释明是法官主动进行的、与案件实体审理密切相关的职权行为。
综上所述,诉讼请求的释明是现代民事诉讼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的重要标志,它要求法官在消极中立的基础上,扮演积极的程序管理者和诉讼辅助者角色,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