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资格
字数 1152 2025-11-26 02:38:29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资格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或信息能够作为证据在税收核定程序中被采纳的资格或能力。它解决的是“什么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是证据进入税收核定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如果一项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即使其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也不能被税务机关在作出核定决定时予以考虑。
第二步:证据资格的核心要件
一项材料要具备证据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税收核定事实(如收入金额、成本费用、交易性质等)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例如,一份购销合同与证明销售收入事实具有关联性;而一份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日记,则通常不具备关联性。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
- 来源合法: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通过窃听、胁迫、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 形式合法:法律对某些证据有特殊形式要求(如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必须满足这些形式要求。
- 真实性(初步):证据在形式上并非明显虚假或伪造。此处的真实性是初步的、表面的审查,旨在排除那些显而易见的假证据。深入的实质真实性审查,是在证据具备资格后,对其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第三步: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区分
这是理解证据资格的关键。证据资格是“入门”问题,是质的要求(有没有资格);证明力是“分量”问题,是量的要求(有多大证明价值)。
- 证据资格:是前提,由法律规则设定统一标准。不具备资格的证据,直接排除,不再考虑其证明力。
- 证明力:由税务机关在证据具备资格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通过自由心证进行综合判断。例如,一份具备资格的证人证言(有资格),但其内容模糊不清或与其他证据矛盾,其证明力可能较弱。
第四步: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类型的材料通常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被认定为不具备证据资格:
- 非法证据:如通过偷拍偷录侵犯他人隐私权取得的资料。
- 无关联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完全无关的材料。
- 明显虚假或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如经过篡改无法复原的凭证。
- 意见或猜测:非基于亲身感知的推测性陈述。
- 法律明确规定排除的证据:在某些特定程序中,法律可能明确排除某些证据类型。
第五步:证据资格的审查程序与法律后果
- 审查主体: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和审理过程中,负有主动审查证据资格的职责。纳税人在陈述、申辩或救济程序(如复议、诉讼)中,也有权对税务机关采纳的不具备资格的证据提出异议。
- 法律后果:如果税务机关将不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作为核定依据,其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将构成程序违法。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该决定可能因此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这体现了程序正义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