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字数 1530 2025-11-26 02:59:12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步: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含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罚”特指不得重复罚款。该原则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重复评价和多重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
第二步:原则的法律渊源与精确界定
该原则明确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需要精确理解以下几点:
- 核心是“罚款”:原则禁止的是重复“罚款”,并不禁止不同种类的处罚并处。例如,对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等,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关键。通常指行为人基于一个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独立的、符合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法律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即使持续一定时间或包含多个动作,也应视为“一事”。
- 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处理:当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即法条竞合),且这些规定都设定了罚款处罚时,不能由多个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进行罚款,而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作出一个罚款决定。
第三步:原则的适用场景与例外情形
- 典型适用场景:
- 同一机关管辖: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作出一次罚款决定。
- 不同机关管辖: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时,若先发现的机关已依法给予罚款,其他机关不得再就同一行为处以罚款。
- 不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情形:
- 处罚种类不同:如前所述,罚款后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是允许的。
- 纠正违法状态的持续处罚: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如持续排放污染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依法按日连续处罚(如按日计罚),这是对持续违法状态的新的处罚,而非对初始行为的重复处罚。
-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这体现了两种责任的衔接,而非重复处罚。
- “新事”再罚: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了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即使性质相同,也是“另一事”,可以再次处罚。
第四步: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解决
- “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多个违法行为”的界分:这是实践中最复杂的问题。例如,无证经营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通常需要考察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以及法律是否将其规定为独立的违法构成。如果法律明确将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规定为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则可能构成“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 管辖冲突的解决:当多个行政机关对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争议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确定的原则,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 “罚款数额高”的确定:在法条竞合时,比较罚款数额应比较法定罚款幅度上限。如果规定是比例罚额(如违法所得的5%),另一规定是定额罚(如20万元),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哪个规定的处罚会更重。
总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约束行政处罚权、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其精髓在于禁止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重复的罚款制裁。正确适用该原则,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同一个违法行为”,并清晰理解其仅限制重复罚款,不排斥其他种类处罚的并处或对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