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
字数 1096 2025-11-08 20:57:20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一步:基本定义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依法消灭。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结束,当事人双方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第二步:与“解除”的核心区别
这是理解“终止”概念的关键。虽然“终止”和“解除”(上一个词条)都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但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
- 终止:是基于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通常是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法定条件成就,导致劳动关系“自然结束”。当事人任何一方通常没有单方“提出”终止的权利。
- 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观意愿”的表达,是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一种主动的法律行为。
简单来说,终止是“到期了”,解除是“提前散了”。
第三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的:这是最常见的情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主体已不存在或无法履行合同,合同必然终止。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或经营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第四步: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保护特定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劳动合同期满”这种终止情形作了限制。即使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处于以下特殊时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除非有更严重的情形导致解除):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步:终止的经济补偿
并非所有终止情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限于:
- 因 劳动合同期满 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
- 因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而终止。
- 因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而终止。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与“解除”时相同(N或N+1),已在“经济补偿金”词条中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