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明力
字数 1404 2025-11-26 03:56:31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力
第一步:证明力的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强度,是指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在税收核定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说服案件事实审理者(如税务官员、行政复议人员或法官)相信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为真。它是证据在质上的衡量标准,与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共同构成证据的两个核心属性。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问题,是“入门”资格;而证明力解决的则是证据被采纳后,其证明作用大小的问题。
第二步:证明力的判断主体与影响因素
- 判断主体: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主要遵循自由心证原则。这意味着,法律通常不预先机械地规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是由案件的事实审理者(如税务稽查人员、复议委员、法官)基于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 影响因素: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越直接、越紧密,其证明力通常越强。
- 真实性: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未被伪造或变造。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复制件、复印件等)。
- 完整性:证据能否全面、系统地反映事实全貌。一组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其整体证明力远高于孤立的、存在矛盾的证据。
- 来源与提供者: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正当,提供证据的一方(如纳税人、第三方)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会影响其证明力的判断。例如,由中立第三方(如银行)出具的证据,其证明力通常强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纳税人单方提供的证据。
第三步:证明力在税收核定中的具体应用与规则
- 优势证据规则:在大部分税收核定争议中(特别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通常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即,如果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事实审理者应采信证明力更强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
- 证据链的构建:税务机关作出税收核定决定,不能仅依靠单一证据,而应致力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例如,要认定一笔隐性收入,可能需要将银行流水、合同文本、证人证言、货物物流信息等多种证据结合起来,使其相互印证,形成一个逻辑闭环,从而增强整体证明力,使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 证明力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如税务机关对征税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使事实审理者形成内心确信,将承担败诉或不利益的法律后果。
- 特殊规则: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法律或司法解释可能对其证明力有特殊规定或指引。例如,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需要结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四步:证明力判断的制约与救济
尽管证明力的判断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但并非毫无约束。税务机关或法院在判断证明力时,必须:
- 公开心证过程:特别是在司法审查中,法官必须在判决文书中详细阐述其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的理由和逻辑过程,这体现了说明理由义务。
- 遵循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判断不能违背常理和基本的逻辑规律。
-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必须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不能片面采信。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在核定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明显违背常理、逻辑或经验法则,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可以通过税收核定复议或税收核定之诉等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