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保全
字数 902 2025-11-26 08:30:38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保全
第一步:概念与目的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进行中或开始前,因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税务机关依职权或依纳税人申请,对相关证据先行采取固定、保管等措施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防止证据流失,确保税收核定能够基于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进行,从而保障核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第二步:启动条件
证据保全的启动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时间条件:必须在税收核定程序进行中,或在有证据证明税收核定程序即将启动时(如已立案调查)。
- 实质条件:存在证据可能灭失(如易腐烂变质的样品)或以后难以取得(如关键证人即将移居国外)的紧急情况。
- 关联性条件:所需保全的证据必须与待核定的税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材料。
第三步:实施主体与方式
- 实施主体:证据保全的决定和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但最终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审查决定。
- 常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查封:对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禁止移动或处分。
- 扣押:将动产移至指定地点保管。
- 登记: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书面记录和固定。
- 录音、录像、拍照: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物品现状进行技术固定。
- 委托保管:责令证据持有人或第三方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转移。
第四步:法律效力与后续程序
- 法律效力:一旦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即处于受控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或变造。保全的证据具有法定证明力,将作为后续核定决定的依据。
- 后续程序:
- 保全措施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税收核定。
- 若最终核定结论无需以该证据为依据,或保全条件已消失,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 若因违法或不必要的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税务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区别于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是针对税款本身的保全(如冻结存款),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款不被转移;而证据保全是针对证明材料的保全,目的是保障查明事实。
- 区别于税收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发生在核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时;证据保全发生在核定过程中,是为了获取和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