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字数 1323 2025-11-26 10:25:32
税收核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税收核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税务机关对于通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税收核定决定的依据。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程序性制裁,遏制取证违法行为,保障程序正义和纳税人基本权利。
第二步:规则的核心理念与价值
此规则的确立基于两大核心理念:
- 程序正义原则:强调税收执法手段的合法性,即使目标是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其实现过程也必须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污染了执法程序的纯洁性,其本身不具有可采性。
- 权利保障原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人格尊严、住宅不受非法侵入、通信秘密等)不受公权力非法侵犯。排除非法证据是对纳税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也是对税务机关违法取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步:判断证据“非法”的关键标准
并非所有存在瑕疵的证据都属于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其判断标准聚焦于取证的“非法性”程度:
- 严重违反禁止性规定:取证手段明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例如,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闯入纳税人住宅进行搜查。
- 严重侵害基本权利:取证手段严重侵犯了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胁迫、欺骗、非法监听等方式获取言词证据。
- 违反核心程序规定:严重违反关于取证的核心程序规定,导致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保障或当事人权利受到实质性损害。例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未依法出示检查通知文书且无正当理由。
第四步:规则的适用与例外情形
在实践中,适用此规则需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
- 绝对排除:对于通过严重侵犯宪法性基本权利(如刑讯逼供)或严重违法(如非法搜查、扣押)手段获取的证据,通常应无条件排除。
- 相对排除/瑕疵补正:对于取证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如文书填写不规范、签字遗漏等),但未实质影响证据真实性和未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允许税务机关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经补正或说明,该证据仍可采纳。
- “毒树之果”问题:即通过非法证据为线索发现的派生证据(二次证据)是否排除。我国税法实践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趋势是倾向于严格审查,若派生证据的获取完全依赖于初始的非法证据,且无法证明其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独立获取,则可能被排除。
第五步:规则在税收核定中的具体体现与影响
该规则对税收核定实践产生直接影响:
- 对税务机关:构成了严格的程序约束,要求其在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证据不被采纳、核定决定被撤销的风险。
- 对纳税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在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纳税人可以主张税务机关提供的某一关键证据系非法取得,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予以排除,从而动摇核定决定的事实基础。
- 对争议解决:在税务争议中,是否启动以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之一,考验着裁判者对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关系的权衡能力。
总结而言,税收核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税收程序法迈向精细化、法治化的标志,它要求征税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任何以违法手段追求所谓“实质正确”的结果都是不被允许的。